【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通緝19名在本港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香港議會」人士,一名19歲女子在加拿大替「香港議會」拍攝宣傳短片,並向別人傳送訊息呼籲投票,回港後被捕。她今早(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年輕、思想單純,犯案源於被一些比她年長和見識多的人所驅使,而且受到當時37歲男友、後來當選「香港議會」的林千淦影響,對他言聽計從。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求情後,下令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以考慮量刑,遂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期間被告續還柙。

被告藍菲(19歲)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她由大律師 McGuinniety 代表。

案情指被告拍片鼓勵投票 影片在袁弓夷YouTube頻道發布

案情指,「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於2022年7月27日在加拿大成立,創辦人包括袁弓夷和何良懋。該委員會的目的是成立香港議會,達至「香港獨立」和「滅共」,將中國共產黨定性為「跨國犯罪集團」。

「香港議會」選舉在2025年2月4日至5月30日期間進行,最終選出15人,他們宣誓就任的活動於同年7月21日在網上直播。

另一邊廂,姜嘉偉成立了一個名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組織。2025年初,姜及另外7名成員宣佈參選「香港議會」。同年1月20日,姜為了呼籲投票,在他自己的 Facebook 發布了一張相片,被告、其前男友林千淦(其後當選)和姜手持「香港獨立」橫額合照。同年2月,姜的 Facebook 發布另一張相片,顯示被告出席一個活動時譴責中共打壓新疆、香港和中國內地。

2025年4月9日及5月10日,袁弓夷的 YouTube 頻道發布影片以宣傳「香港議會」選舉,在該兩段影片裡,被告發言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投票。在第一段影片中,被告表示「幫我哋香港人爭取返我哋香港人有嘅權利」,這是「香港人第一次搞嘅議會」,她身為香港人會支持和投票,又指「香港議會可以幫到喺香港坐緊嘅手足」,為香港人發聲。在第二段影片中,被告稱在投票期內,所有香港人可以使用手機應用程式投票,「你唔係唔投啊?」

被告今年6月回港 7月被拘捕

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於2024年12月19日離港,於2025年6月21日進入香港境內。

2025年7月19日,警方拘捕被告,並檢取了她的手機,發現內有被告發送給一名叫「晴」的人士的訊息。被告在訊息中煽惑對方投票,並指香港議會是「海外政權」,會協助現時在香港坐監的「手足」。

警方亦在手機內發現被告與前男友林千淦之間的訊息,當中包含二人手持「黑紫荊旗」和「港英旗」的合照,以及林身穿「光時」T恤的相片。

被告在警誡下稱:「嗰兩條宣傳片係我前男友林千淦叫我拍嘅,佢同我講拍片冇事,唔係犯法,每次拍片仲畀咗加幣100畀我。」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在前男友林千淦的指示下拍片,拍片期間林、姜嘉偉和何良懋均在場。講稿由何準備,事後他給被告100加幣。被告否認有在選舉中投票。

辯方求情指被告年輕和過於單純 受到前男友的影響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 McGuinniety 求情時指,被告數名家人到庭支持她,父親和姊姊亦有替她撰寫求情信。辯方強調被告真誠地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後悔。

辯方續指,被告年輕、思想單純,犯案源於被一些比她年長和見識多的人所驅使,而且受到前男友林千淦的影響,對他言聽計從。被告現在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並且感到後悔。

蘇官問及被告與前男友林千淦的關係、二人的情侶關係維持了多長時間。辯方指二人的關係維持了約一年,二人在土瓜灣的一間小店認識,其後一同前往台灣,之後林千淦欲前往加拿大,被告亦跟隨他前往加拿大。然而到達加拿大後,被告感到人地生疏、不諳英語、缺乏安全感,於是跟林千淦「攤牌」。

辯方:被告決定返回香港顯示思想單純

辯方續指,被告決定從加拿大返回香港,又是另一個事例顯示她思想單純,以及完全不理解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和政治含義。辯方又提到,被告的姊姊曾勸她不要回香港,但是被告相信過了一段時間後事情會被沖淡,因此選擇回港;現在事過境遷,被告明白到世界的運作方式以及司法制度並不如她過往所想。

辯方並指,事件源於前男友對被告的控制,因前男友不僅比較年長,也擁有金錢、能夠提供機票和住宿;不難理解,當一名37歲的男子與一名19歲女子拍拖,而女方對於政治缺乏理解,容易被別人驅使做出一些她日後會後悔的事情。辯方又指,年輕人總是享受受人注視和得到認同,被告也是因為嘗試追隨盛大場面和鎂光燈,才會犯下本案,強調與她正常性格不符。

蘇官聽畢辯方求情後,認為應該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以考慮量刑,遂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期間等待背景報告。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3月某日至5月30日期間(包括某尾兩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e)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374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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