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在17年前擔任話劇導師助手期間,非禮年僅11歲的女童,以及約2年後與同一女童發生性行為。施否認「猥褻侵犯」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於區院審訊中途,辯方提出申請更換法官,法官陳廣池上月拒絕換官申請,案件今(4日)續審。辯方盤問時指出,根本沒有發生非禮事件,質疑事主聲稱對施的舉動反感,但是她不但沒有立即離開現場,而且繼續留下來與施合照。辯方又質疑事主未有封鎖施的電話,事後亦持續留意施的 Facebook 動態,更相約朋友觀看施有份參與的舞台劇。

事主則解釋,當時被告手上的手提電腦和濾鏡功能,對於她來說是很新奇的東西,「呢一刻我嘅視線即刻轉移咗」,因此不再執著剛才發生的事情。事主亦強調,她當時只是小六學生,不知道怎樣封鎖別人的電話,也不知道手機有這個功能。

被告施駿興(現38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辯方指事主對大人親密行為並非完全無知 被非禮時理應做出強烈反抗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林穎茜繼續盤問事主 X。就著2008年11月於高山劇場公園發生的非禮事件,X 早前供稱,二人坐在長凳上閒聊約一小時後,被告叫她坐上他的大髀,然後從她衣領伸入她的胸圍入面,並撫摸她的胸部,同時親吻她的耳和頸,令她感到不舒服。

在辯方的盤問下,X 表示事發前一直覺得被告是一名可以信任的人,直至他觸摸她,使她的信任被動搖,但是當時仍未有定論。她稱有嘗試用上半身「鬆㬹」,但是未有推開、腳踢或質問被告。

辯方指,X 早前提及過她當時以為被告的行為是大人之間的正常行為,又曾經引述過被告提及前女友的「第一次係畀咗佢」,而當時她亦知道「第一次」的意思是發生性行為,因此長凳上非禮事件發生的時候,X 對於大人之間的親密行為並非完全無知。X 不同意。

辯方續指,X 乃知悉被告對她所作的行為,包括除開她的衫鈕、伸手入衫下面觸碰胸部,屬於親密行為,而且被告不應該如此做,因此當時 X 理應做出強烈的反抗。X 不同意。

辯方指出,事實上根本沒有發生該次非禮事件,而被告在2008年11月底的時候,被告並沒有跟 X 去過高山劇場公園。X 不同意。

辯方質疑事主聲稱對被告行為反感 但繼續與他合照

X 早前主問時供稱,非禮事件發生之後,她繼續留在原地與被告一同合照。辯方質疑,X 聲稱被告對她做了一些令她反感的事情,但是 X 不但沒有立即離開現場,而且繼續與被告合照。X 則表示,當時被告手上的手提電腦和濾鏡功能,對於她來說是很新奇的東西,「呢一刻我嘅視線即刻轉移咗」,因此不再執著剛才發生的事情。辯方又指,X 與被告的合照中,看不到 X 有不滿意的表現。X 則稱:「我嗰陣時只係小學六年班,我都唔知可以點,佢(被告)係我喺現場唯一識嘅人。」

在辯方盤問下,X 確認她未有向父母、同學或老師提及該次非禮事件,也沒有問過他們,被告將她的鈕扣除掉是否正確。辯方再次指出,根本沒有發生過非禮事件;X 不同意。辯方又指,X 提供的合照,並不是於2008年11月在高山劇場公園拍攝的,而是在2008年12月在差館里休憩處拍攝的。X亦不同意。

辯方質疑事主未有封鎖被告電話 反而持續留意 Facebook 動態

在辯方盤問下,X 透露當日非禮事件發生之後,被告陪同她步行回她的住所,被告在樓下的巴士站,「無啦啦捉住我下巴,一啖錫咗埋嚟」、「錫咗我個咀一啖」,剛巧被對面馬路的胞姊目睹。其後,因為被告曾買蛋糕在她樓下等候她,可是她想與被告繼絕聯繫,但不知道怎樣拒絕再見到被告,故此要求胞姊幫她趕被告走。

辯方質疑,若被告有做過非禮事件,令 X 反感的話,又若然被告持續嘗試聯絡她,令她感到困擾的話,X 理應不會不封鎖被告的電話,也不會持續留意被告的 Facebook 動態。X 不同意,強調她當時只是小六學生,不會知道怎樣封鎖別人電話,也不知道手機有這個功能。

辯方質疑非禮事件使事主反感 為何重遇被告後有心動感覺

辯方又指,在非禮事件發生足足一年多之後,X 在被告的 Facebook 上留意到舞台劇《回憶是美好的》,之後相約一名追星朋友一起觀看。辯方引述 X 在警署錄取的口供,她向警方說觀看舞台劇是因為對被告「餘情未了」。

X 解釋,她當時並沒有對警員說「餘情未了」,而是警員聽過她的說話之後,以這個字作出概括,而她也同意使用這個字。但 X 強調不是因為她對被告「餘情未了」而去看舞台劇,而是因為觀看完舞台劇、重遇被告之後,與被告的互動期間,使她感到被關注、有心動的感覺。

辯方質疑,既然非禮事件使她反感,事後甚至叫胞姊趕走被告,為何重遇被告後會有心動的感覺。X 則表示,她掛念的只是事發之前與被告密集式傾電話,因在過程中感到開心,但是非禮事件發生後,對被告的形象有點動搖。辯方追問,X 聲稱非禮事件使她反感,被告嘗試聯絡她,使她感到困擾,「嗰啲開心都會煙消雲散啦?」X 解釋,有一個人願意花時間跟她傾電話,無論開心或不開心,都願意聽她的故事,所以會感到開心,又稱她是享受心靈上的交流,而不是想有身體接觸。

辯方指出,因為 X 單方面對被告有好感,所以才會繼續關注被告的 Facebook 動態。X 不同意。

辯方稱被告從沒做出非禮行為

辯方指出案情,被告並不是戲劇班導師的助手之一,被告未有參與教授小學生演戲,反指被告的角色是助理舞台監督,只是負責在臨近綵排時的舞台工作,而非每個星期到學校任教,被告亦沒有在戲劇班期間買「果粒橙」給她。

辯方續指出,在2008年11月期間,被告要參與一個《挪威沒有森林》的製作,以及另一個工作坊,因此必定需要每天在辦公室工作;直至12月才開始出席綵排,以及與 X 有較多接觸。因此,被告從沒有在綵排室裡問 X 索取電話號碼,也沒有與 X 在晚上通電話,亦沒有發生如 X 所稱的曖昧關係。X 不同意。

辯方又指出,在2008年12月校慶演出結束數天之後,X 在街上偶遇被告,二人一邊步行一邊閒談,期間 X 問被告有沒有 Facebook 或 MSN。二人到達差館里休憩處後,便交換聯絡方法,X 主動提出與被告合照留念;被告遂拿出 MacBook 電腦,並使用濾鏡功能與 X 合照,其後於當晚透過 MSN 傳送給她,因此被告從來都沒有對她作出非禮的行為。X 一概表示不同意。

事主引述被告稱 因他摸過事主所以「屬於他」

辯方指,在《回憶是美好的》公演之後,X 與被告重新聯絡,X 主動提出與被告發展成情侶,但是被告擔心二人的年齡差距太大,X 回應稱:「試吓先啦。」X 否認上述版本。

在辯方盤問下,X 供稱二人開始情侶關係之後,當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二人曾重提高山劇場的非禮事件,「佢話,我果陣時畀佢咁樣摸過,我都係屬於佢㗎喇」,「同埋有講返嗰陣時佢第一次錫我囉。」X 又指被告乃不停地提及發生性行為的話題,她現在回想後,認為有可能被說服或潛移默化。

辯方則指出,根本沒有發生非禮事件,所以被告並沒有說過 X 被他摸過因此「屬於他」。X 不同意。

事主引述被告稱白色情人節需要「白色嘅嘢」來慶祝 發生性行為後才意會指精液

X 早前亦供稱,被告在2011年情人節贈送禮物給 X,並且要求 X 在3月14日即「白色情人節」回禮。今在辯方盤問下,X 表示當時對被告的要求感到疑惑,思疑「回咩禮?」,又稱因為第一次拍拖,所以對情侶間的節日傳統沒有概念。

X 表示,當被告稱:「因為3月14日係白色嘅情人節,我哋需要啲白色嘅嘢嚟慶祝」,她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直至在3月14日當天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後,「再回想返,我先知佢講嘅白色嘅嘢,係講緊佢嘅精液。」辯方則指出,被告從沒有說過上述說話;X 不同意。

X 早前亦供稱,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時,曾經說過:「我哋係兩公婆,玉帛相見係好正常。」辯方問 X 有否問過被告「玉帛相見」是什麼意思。X 則稱她沒有問過被告,「唔想畀佢覺得我咁蠢,我一直好努力咁跟隨佢嘅思想、步伐」,因為她知道兩人年紀相差10年,思想上有很大距離。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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