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會議案 林卓廷妨礙議員罪不成立 官:沒做激烈行為 接納石禮謙證供指林沒出力拉扯

【獨媒報導】2019年5月11日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期間,泛民和建制派議員就會議「鬧雙胞胎」,期間發生肢體衝突。時任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否認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案件今(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影片所見林的確沒有做出激烈的行為;雖然林的手的確有接觸到石禮謙的手,也有疑似伸手向石手持咪的方向,「又真係好似要搶咪」,但是石作供時認為林的手不一定出力,鄭官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質疑石的證供。鄭官裁定林接觸石的手時候未有用力,也不一定是搶咪。考慮所有情況後,鄭官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欄內的林卓廷得悉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林其後申請訟費,惟鄭官認為林的行為屬自招嫌疑,故拒絕批出訟費。
被告林卓廷(現年48歲)身穿西裝,由懲教囚車押送往法院應訊。他否認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於2019年5月11日連同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和區諾軒,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外,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分別為陳恒鑌和周浩鼎。
林由大律師黃錦娟、管致行和郭雅媛代表。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和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控方指稱林卓廷阻礙石禮謙主持會議 令陳恒鑌和周浩鼎難以履行議員職責
控方早前指稱,林雖未有直接襲擊、騷擾或妨礙陳恒鑌和周浩鼎,但案發時有數個議員正在嘗試搶石禮謙手上的咪,林的手卻在這時候「掂住」石禮謙的手,因此林乃連同另外4名議員共同行動。控方稱,基於「共同犯罪」原則,法庭可裁定林連同另外4名議員,一起阻礙石禮謙主持會議,令陳恒鑌和周浩鼎難以履行議員職責。

就著「妨礙」的的法律定義,鄭官同意控方所指,意思是實質上增加議員履行職責的困難;至於「騷擾」,雖然法例條文並沒有任何「非法」或「惡意」字眼,但是不應該給予「騷擾」過於嚴苛的解讀,只要作出「煩擾」或「滋擾」,便足以構成「騷擾」,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有非法或惡意的意圖。
對於辯方提出議員有言論和辯論自由權利,鄭官認同控方所指,若林確實有不斷說話、嘗試搶咪,經已構成「騷擾」定義,有關行為超越了議員可享有的言論自由和辯論自由權利,在本案而言是沒有參考價值。
官:證據不支持林卓廷連同范國威襲擊陳恒鑌
就著控罪所指的「襲擊」行為,鄭官指范國威曾爬上枱面,手臂壓在陳恒鑌的肩膀,范其後跌在地上,其間打在陳恒鑌肩膀,導致陳的肩膀疼痛。鄭官認為,雖然泛民的立場是反對修例,而林是泛民一員,但是林「冇喺行為上一齊襲擊陳恒鑌」,證據上亦「冇嘢支持」林與其他泛民議員一同行動,因此證據不支持林連同范國威襲擊陳恒鑌。
就控罪所指的「妨礙和騷擾」,鄭官指,控方並沒有指控林曾經在會議室外的走廊作出妨礙和騷擾的行為。至於石禮謙進入會議室之後,林就著選主席程序作出提問和開啟直播,控方亦確認不會構成罪行。
鄭官指,控方的指控是,當石禮謙手持咪及主持會議期間,其他泛民議員正在搶咪,其間林的手與石的手有約20秒的接觸,林亦有疑似伸手搶咪的動作,加上其他人包圍和干擾石,令石難以主持會議。
官:周浩鼎與石禮謙距離頗遠 難以得知人群情況 法庭不能依賴周主觀看法
鄭官接著分析各人證供,林卓廷的證供僅圍繞本案的背景,與本案實質關係不大,沒有特別重要性。
至於陳恒鑌的證供,鄭官指其實陳聽不清楚林的發言,也未能確定林接近石禮謙的原因是什麼。
至於周浩鼎,錄影片段可見,在案發的關鍵時候,周浩鼎尚未出現在鏡頭之內,顯示周與石有頗遠的距離。辯方盤問時質疑周的證供誇大,以及因與泛民有過節而作出誣衊。
鄭官亦同意周與石之間有頗大距離,周難以知道他與石之間的人群發生了什麼事情,亦聽不清楚各人對話。不過鄭官相信周已盡力作供,但是因為現場混亂、嘈雜,他與林卓廷對修訂《逃犯條例》有不同理解,所以主觀上認為林騷擾石禮謙主持會議,但是法庭不能依賴周的主觀看法。鄭官又指,周在庭上亦表示他與泛民的過節經已過去,相信他不會誇大情節。
官:林卓廷沒有做出激烈的行為
鄭官表示,觀看錄影片段後,同意林的手的確有接觸到石的手,也有疑似伸手向石手持咪的方向,「又真係好似要搶咪」,以及有跟石說話。但是影片所見,林的確沒有做出激烈的行為,相信林不希望輕易地選出委員會的主席,但是不代表林必然會阻礙石主持會議;現場的確嘈雜和混亂,林因為聽不到發言而接近石,並不出奇。林供稱接觸石的手也只是想表達友善;石作供時提及林在身邊問過他:「你OK嘛?」,亦認為林的手不一定出力,本案沒有足夠的證據去反駁石的說法。
鄭官指,控方在開案時並沒有提及林「不斷講嘢」構成滋擾,不論控方有沒有在後來擴闊檢控基礎,但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林透過「不斷講嘢」作出干擾,手部接觸亦不一定是搶咪。
官:若林卓廷有意圖搶咪 理應出力拉扯 石禮謙亦不會感受覺不到
鄭官指,石雖已年屆80歲,但是仍對答如流,對案發當天的記憶猶新;他的作供簡單、清晰和直接,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質疑石的證供。若然林真的有意圖以搶咪的方式,妨礙或干擾會議進行,林的手理應在接觸石的手時用力拉扯,而且石亦不可能感覺不到或記不到。
鄭官表示,有關行為只能說是可疑,但是基於石的證供,裁定林有20多秒接觸石的手,但是未有用力;雖然林有疑似伸手的動作,但不一定是搶咪。考慮所有情況後,鄭官認為林沒有跟其他人存在協議去阻礙會議進行,證據難以推論林有否達成任何協議襲擊、騷擾或阻礙會議,控方未能成功舉證,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欄內的林卓廷得悉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林卓廷申請訟費 官指行為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提出訟費申請,指控方一直知道案情的關鍵是錄影片段,石禮謙庭上作供時,亦稱曾到警署報案和錄口供,控方理應知道林卓廷的行為不能被視為自招嫌疑。
控方則指,警方的確有聯絡過石禮謙,但是「佢唔願意畀口供,就住本案」,因此並沒有石禮謙的證人口供。根據警方紀錄,2019年11月警方接獲石禮謙議員辦事處的職員電話,表示石不願意介入事件,以及不願意錄取口供;但是石有就著其他案件報警,「然之後因為咁,撈亂咗,有呢個可能性。」
鄭官表示:「會唔會有啲奇怪?」石就著很多案件有錄取口供,但是唯獨今次案件則不願錄口供。經休庭後,控方確認石唯一一次主動報案,是在2020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衝突之後,石連同其他人士到中區警署報案。
控方亦交代立場,他們反對被告的訟費申請,因案發時石手持咪主持會議,「大家都湧埋去搶咪」,然而林卓廷長期接觸石的手,屬自招嫌疑的行為,不應獲得訟費。
經考慮後,鄭官指林在案發時有疑似伸手搶咪的動作,林未有解釋為何做出該動作,當時的而且確有很多人同時在搶咪,林亦非常接近石。鄭官認為林的行為屬自招嫌疑,最終拒絕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ESCC2514/2025
結案陳詞
「雙胞胎」會議案11.6裁決 控方結案指稱林卓廷與其他泛民議員共同行動 阻礙會議進行
審訊第三日
「雙胞胎」會議案 林卓廷否認搶咪 擔心建制派「夾硬」選主席 故靠近石禮謙欲聆聽會議
審訊第二日
「雙胞胎」會議案 周浩鼎供稱林卓廷試圖「搶咪」 辯方質疑曾與泛民有過節故誇大其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