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記協主席鄭嘉如稱去年在記協選舉前夕被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同年7月當選主席後,遭《華爾街日報》以「重整職位」為由解僱。鄭提出私人檢控,指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阻止僱員行使參與工會權利,以及因僱員行使工會權而作出解僱。被告母公司早前去信法庭表示擬不認罪,今(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正式答辯,否認兩項控罪。母公司一方希望押後原有的審期,以處理審前爭議,因錄音聲帶中的涉事人士不在香港境內,有可能衍生司法管轄權問題。裁判官高偉雄則指,現階段尚未知道辯方會否就著審前爭議提出申請,故拒絕重新排定審訊日期,維持在12月18日開審,並且預留12月19、21和23日續審。

《華爾街》母公司正式答辯 否認兩項控罪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方今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等代表,鄭嘉如未有出席今天聆訊。

被告母公司早前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今改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和大律師王子楊代表。母公司未有派代表出席是次聆訊,由蔡一鳴代表母公司進行答辯,就兩項控罪表示不認罪。

辯方希望押後開審日期 以處理審前爭議

早期的聆訊中,控辯雙方同意押後至12月18日開審,並預留19日、22日及23日作續審。審訊語言為英文。

不過,今天辯方表示,希望押後正式開審日期,並將原有審期預留作處理審前爭議。辯方透露早前換了全新的辯護律師團隊,但這並非申請押後的理由,而是因為較早前的律師團隊未有針對審前爭議提出申請,然而這些爭議有可能在正式審訊中浮現。

裁判官高偉雄則認為,辯方的爭議是非常簡單的爭議,又質疑現階段是言之過早,因辯方尚未正式提出任何申請。

母公司一方指涉事人士不在香港境內 涉本港司法管轄權問題

辯方則指,處理審前爭議有可能需時兩日。辯方解釋,錄音聲帶中的涉事人士不在香港境內,有可能衍生司法管轄權問題,又指他們不是鄭的僱主,並沒有權說任何東西;如果控方堅持在庭上播放有關錄音的話,後果會是「災難性」。

高官認為,證供呈堂性的爭議經常會在審訊中出現。辯方則強調本案的情況是不同,有可能超越了本港裁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產生爭議。

辯方要求控方披露母公司刑事定罪紀錄和涉事人士出入境紀錄

高官並提到,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被告母公司的刑事定罪紀錄,質疑這是不可能的。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亦回應,控方接觸不到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相反,辯方理應接觸到這些紀錄。

至於辯方要求披露有份參與解僱的母公司職員的行蹤或出入境紀錄,控方指若有需要尋找有關紀錄,他們當然會去尋找,而且會去信母公司查詢,但這並不是延遲審期的理由。

控方又質疑,辯方現階段申請押後是言之尚早,又指被告母公司過去一年一直有法律代表,不能因為事務律師的疏忽而押後案件,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去更改審期。

高官最後拒絕重新排定審訊日期,因現階段尚未知道辯方會否就著審前爭議提出申請,所以決定維持早前定下的審訊日期,即在12月18日開審,並且預留12月19、21和23日續審。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6月21至22期間,作為鄭嘉如的僱主,作出一項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事獲得許可,而該「許可」可能被拒絕,以及聲稱若果她參選或擔任該職位的話,她可能不再受僱用。

另一項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在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為她行使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職員的權利,即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而終止鄭嘉如的僱傭合約。

律政司去年底建議勞工處不作檢控 並且確認不介入本案

鄭嘉如於2024年7月1日上任記協主席,她早前透露在選舉前夕被身處英國的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指稱兩者難共存。鄭在7月17日遭《華爾街日報》解僱,她引述公司稱以「重整職位」為由將其解僱。至2024年11月,鄭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報案,促勞工處和律政司作調查及檢控。

本案首次聆訊時,庭上透露勞工處在2024年12月6日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12月20日律政司建議勞工處不作檢控。

本案曾兩度押後以待律政司考慮是否介入本案。今年7月2日的聆訊中,辯方在庭上透露已收妥律政司信件,確認律政司不會介入案件。

案件編號:ESS 35334、353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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