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Stealthing」一詞在香港較為陌生,意思是「未經同意移除安全套」,部分西方國家有案例界定為「性暴力」的一種。在香港,關注性暴力議題團體發表香港首份有關「Stealthing」的調查報告,逾九成受訪者能夠指出「偷偷除套」違反性同意中的知情原則,近況七成半受訪者認同該情況屬「性侵」。團體認為,現行法例欠條文針對處理「偷偷除套」的性侵行為,法律上對「性意願」或「知情同意」的定義亦不夠明確,提倡當局於性罪行改革條例中,擴闊對性暴力受害人的法律保障。

兩成人遭「偷偷除套」 僅得3%受害人報警求助

保安局早前表示,計劃在2026年第一季就性罪行法例修訂建議諮詢公眾,其後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目標是今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今早舉行記者會,發布香港首份聚焦「Stealthing」的調查報告,研究分兩部分進行。去年10月至今年2月期間協會發出問卷,合共收回277份有效回應,當中有95.3%受訪者能夠指出,「偷偷除套」違反性同意中的知情原則,即「有套性交」不等於同意「無套性交」,惟只約74%受訪者認為情況屬性侵,可見部分受訪者對性暴力認知存有模糊。報告提及,大約20%的受訪者曾遭遇過「偷偷除套」的情況,其中多數受害者於事後會尋求性病檢測及緊急避孕,亦有部分受害者未有採取任何後續措施,僅約3.5%受害者曾報警求助。

研究亦進一步與10名曾經歷「偷偷除套」的受害人訪談,其一名事主 Lily(化名)指出,於有套性交的過程中偷偷改為無套性交、或者明確拒絕下仍然無套性交、或假裝戴上安全套的行為,不但涉及罔顧、欺詐,亦違反受害人對進行有套性交、安全性交的意願。

「知情同意」缺明確定義 倡將「偷偷除套」列入不同意情況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資深研究主任邱志衡博士指,本港現行法例對此類性侵行為並無明確的針對性條文,亦缺乏「性意願」或「知情同意」的明確法律定義。而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指,曾有受害人報警後,警方以強姦罪控告疑犯,但因證據不足而無法成功檢控;亦有案件因受害人被指同意發生性行為而未能立案起訴。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資深研究主任 邱志衡

莊子慧指,現時法律框架,令受害人對能否有效處理案件感到缺乏信心,而阻礙他們採取進一步行動。她建議,政府可於性罪行改革條例中,就「同意」訂立清晰而明確的法律定義,且增設「不能合理視作構成同意情況」列表,再囊括「偷偷除套」等在列表內。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 莊子慧

法例重點為性同意 而非暴力行為

至於性暴力執法往往面臨證據不足的問題,外國如何執法?莊子慧稱,外國多地有清晰指明「偷偷除套」屬性侵犯行為。她續指,法例應更聚焦於性同意上,明確規定在不同意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即構成性侵犯,將重點放於是否存在同意,以及雙方有否詢問和確認彼此意願,而非僅關注有否出現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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