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控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未完成交付至高院程序 押後至明年3月再訊

【獨媒報導】因初選案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黃之鋒,今年6月被警方國安處再拘捕,指他於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連同羅冠聰及其他人請求外國制裁。他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今(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以作交付至高院審判程序。不過案件仍未完成交付程序,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至明年3月6日再訊。黃沒有保釋申請,他須繼續還柙。
被告為黃之鋒(28歲,報稱為自僱人士),戴黑色膠框眼鏡,身穿藍色恤衫加灰色外套,並手持筆記本,在3名懲教人員帶領下步入被告欄。黃身形較早前略顯健碩,對於旁聽席向他打招呼的人,他都逐一點頭回應。
黃之鋒由大律師姚穎彤代表。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
庭內約有50名市民旁聽,前學民思潮成員 Louis Lee 和錢詩文等亦有到庭支持。英國、美國、加拿大和瑞士等駐港領事館均派出代表旁聽案件。法院外則有軍裝和便衣警察站崗及戒備。

左起:前學民思潮成員 Louis Lee、錢詩文

多國領事派員旁聽。
控罪指,2020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據《裁判官條例》第87A(1)條,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報導。除了被告的資料、控罪、裁判官名稱、法律代表身份及保釋結果等。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A(2)條,當被告人向裁判官申請解除報導限制,裁判官「須」作出有關命令。不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108條實施後,取代了原有的87A(2)條,改為即使被告提出申請解除報導限制,裁判官仍須信納一旦解除報導限制,是「就司法公正而言屬必需,而且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命令解除報導限制。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起因6.21圍警總案還柙,其後分別在六四維園集會案及反《禁蒙面法》遊行案中,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3案總刑期為23.5個月。他另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在開審前認罪,去年被判囚4年8個月,原本預料在2027年1月出獄。
案件編號:WKCC24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