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律政司堅稱基金符合「社團」定義 官宣布9個月內頒判決

【獨媒報導】已停止運作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歌手何韻詩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被指沒有遵從《社團條例》規定註冊,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罰款。他們不服定罪,上訴庭今(4日)繼續處理上訴。律政司一方陳詞稱612基金符合條例下「社團」的定義,須進行社團註冊;又指註冊制度明顯地為了國家利益、公眾安全、法紀及保護他人的權利而設立。雙方陳詞完畢,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宣布押後宣判,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
上訴人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3歲)、大律師吳靄儀(77歲)、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71歲)、歌手何韻詩(48歲)。他們於2022年11月被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罪成,罰款4,000元。基金秘書施城威則未有提出上訴。
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和徐倩姿等。

高級檢控官 陳穎琛(中)、徐倩姿(右)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和彭偉昌審理。
律政司指612基金符合「社團」定義 信託人之間有著共同目的
控方案情指稱,5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皆為參與管治基金的社團「幹事」,然而612基金由成立一個月後(2019年7月16日)乃至正式解散當日(2021年10月31日),從沒提交商業登記、免稅慈善團體牌照或社團註冊的申請或豁免註冊的申請。
本案爭議在於612基金是否符合《社團條例》下「社團」的定義。上訴人一方昨陳詞時,堅稱612基金不符合條例下「社團」的定義,因此毋須按條例進行社團註冊。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612基金並不是如上訴人所堅稱純屬「一筆款項(a sum of money)」,反指612基金是一個組織。它設有官方網站和熱線電話,上訴人於2019年6月15日向公眾宣布基金成立,並先後舉行過58次信託人會議,討論怎樣處理基金款項,顯示上訴人之間有著共同目的。此外,612基金借用「真普聯」的銀行帳戶來收取巨額捐款,亦曾經資助過一些政治活動。周天行指,以上顯示612基金構成了《社團條例》下「社團」的定義。
律政司:社團註冊制度為國家利益和公眾安全而設
昨日上訴人一方陳詞時,力陳信託人之間不存在相互的權力和義務;周則舉例反駁指,博擊會(fight clubs)和酒會(wine clubs)裡,成員之間沒有相互的權力和義務,可是這些團體都符合「社團」定義,需要註冊。
原審裁判官嚴舜儀裁定612基金屬「沒有成立為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unincorporated trust)」,但是因為它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因此仍需受條例管轄,需要作社團註冊。周天行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
周天行亦指,社團註冊制度明顯地為了國家利益、公眾安全、法紀及保護他人的權利而設立。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宣判,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
控罪指,各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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