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兩名當值便衣警員遭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硬物襲擊,導致多處受傷。兩名男子於2020年承認暴動罪,各自判囚4年。其中一名遇襲的偵緝警員郭兆恒稱事後患創傷後遺症,未來兩年仍需接受精神科治療,又稱受襲後7個月無法在社會運動中執勤,失去超時工作津貼,遂向兩名被告追討人身傷害賠償。區院法官羅麗萍今(4日)頒下判決,裁定兩名被告人應該對警員受傷負上全部責任,須賠償合共49.5萬元連利息,且須支付訟費。在早前的審訊中,二名被告缺席,亦未委派法律代表應訊。

官裁定兩名被告需就施襲負責任

原告人為偵緝警員郭兆恒,由大律師孫子恒代表。據庭上證供,郭事發後放了42日病假,之後只獲委派處理文書工作,無再到前線執勤;直至2020年1月,郭離開新界南區重案組,轉至葵青區重案組工作,現於機場警區擔任文書工作。

被告人為梁柏添及龔志遠,於2020年9月承認暴動罪,各人判囚4年。二人缺席審訊,亦未委派法律代表應訊。判詞透露,梁從沒提出抗辯,早於2022年9月9日獲非正審判決,賠償金額有待評估。龔則分別於2022年6月和2023年1月提交兩份抗辯書,承認有參與施襲,但自己並非在場的唯一施襲者,因此應對原告人只負上部份責任,就賠償金額有爭議。

法官羅麗萍指,龔的說法「於法理不合」,因此拒絕接納,裁定兩名被告人須對原告人負上完全共同及分別法律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官就精神傷害和損失超時工作津貼分別判予22萬及16萬元

賠償金額方面,羅官指當晚的襲擊事件導致原告人身體多處受傷,主要是裂傷、擦傷及瘀傷等皮外傷,治療約三個月後已大致康復;但是事件使原告人患上中度PTSD,構成較嚴重的精神傷害,至今仍需定期複診及服食精神藥物,長期影響其工作安排及前途。考慮以上,羅官認為就「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而言,合適金額應為22萬元。

原告人稱受襲後未能在社會事件中執勤,因而未能獲得警隊超時工作津貼,要求追討7個月的超時工作津貼,以平均每月超時工作120小時、每小時津貼為208元作計算,追討款項174,720元。

羅官接納原告人蒙受超時工作津貼損失,但是原告人於2020年1月及後來被調派到其他分區或部門工作,然而沒有證據顯示該些調派與原告人受襲受傷直接有關,因此只計算6個月,以每月超時工作130小時計,原告人應就超時工作津貼損失獲得162,240元賠償。

「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方面,羅官指沒有證據顯示原告人會因當晚襲擊受傷而蒙受任何失去警隊工作的風險,又或是日後須不時缺勤,因此裁定此項索償不成立。

官指原告人遭受精神創傷及後遺症較嚴重和持久 額外判予14萬元

「加重損害賠償」方面,羅官指本案涉及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受到襲擊而受傷,情節嚴重;兩名被告人故意公然襲擊及羞辱原告人,使其受傷及遭受嚴重屈辱及侮辱。考慮到原告人遭受的精神創傷及後遺症,相對曾志安一案更嚴重和持久,因此認為適合判予額外14萬元作為「加重損害賠償」。

「已付的雜項費用支出」方面,羅官指有關私家醫療費用全數有單據支持;不過交通費及滋補食品費用金額,沒有單據支持,但是尚算合理,考慮到原告人過去數年一直接受定期精神治療,最終判定此項賠償總數為18,668元。

「未來醫療費用」方面,原告人稱大部份時間會到公立醫院求醫,可豁免醫療費用,但是一旦有突發事件,他未必可以到公立醫院,需轉往私家醫生求診;假設一年發生一次突發事件,私家醫生每次收費為4,000元,未來兩年所需金額為8,000元,因此追討8,000元,獲羅官接納。

綜合以上,羅官判定原告人應得賠償金額為548,908元,扣除他已收取之僱員補償,淨賠償金額為約495,071元,因此下令兩名被告人須支付合共49.5萬元連利息。

被告人需付訟費 官早前批原告開案陳詞浪費篇幅 下令免去部份訟費

訟費方面,羅官指應由兩名被告人向郭兆恒支付訟費。另外,羅官在早前聆訊中批評孫子恒提交的書面開案陳詞,逾40頁中有18頁是將不同醫療報告「抄晒落嚟」、「一路照抄,抄晒啲醫療報告落嚟」,可是抄完之後未有總結診斷;又指陳詞浪費篇幅探討和分析兩位被告人並不爭議的法律責任問題。羅官亦指開案陳詞有中文和英文版本各一份,是浪費時間和增加了不必要的訟費。

律師團隊承諾不會向郭兆恒或兩名被告人收取中文版開案陳詞的一半收費,以及整份英文版的訟費。羅官予以接納並就此下令。

案件編號:DCPI15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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