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今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同日生效,明天(3月24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將舉行聯席會議。新的《細則》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

細則作出多項不同修訂,其中第2條附表「關於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的細則」第3款原規定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修訂後加入海關人員。第2條附表第5款原規定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修訂後對象改為「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

不解密設備即違法

附表1則加入多項與電子設備相關條文,包括可接達或解密設備等。此外,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及其他屬合理和必需的資料或協助。指明人士除被合理地懷疑已干犯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的人士外,擁有、獲授權接達、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或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亦同屬指明人士。

新增的第5條為「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拒絕解密電子設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條文亦列明不得以可能導致入罪、違反法規或其他規定要求的保密責任及披露資料限制等而不遵從要求。同樣新增的第6條規定,如作出虛假陳述,一經定罪可罰款50萬及監禁三年。

附表1亦加入第二部「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就國安案件被檢取的材料的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程序作規定,列明聲請人有解密的責任。

附表2「關於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的細則」中,新修訂包括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士如申請發還,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除考慮拒絕批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困苦外,亦新加入「批准該項申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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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重犯可充分所有指明財產

附表3充公財產部分,新增第13A條文針對嚴重案件,任何人因被裁定違反國安而被判監10年或以上,而原訟法庭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該人財產,曾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則原訟法庭需命令將指明財產充公。如被定罪者提出證據而法庭信納充公所有指明財產為不相稱,法庭可按相稱程度充公。即便被定罪者觸犯的國安罪行行為,以及定罪及判刑發生條文生效前(即今日2026年3月23日),條文仍然適用。

海關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新增的第13B條文,則賦權海關在指明地方包括關口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物品擁有人或相關人士可於60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述。

至於附表5「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亦將用詞改為「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

政府在新聞公告中指,《細則》2020年7月7日生效後,特區在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的經驗,加以完善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

公告重申「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

政府發言人強調,《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