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五級火】合安申延期開業主大會 官質疑法庭是否有權 押後6月2日頒判決

【獨媒報導】宏福苑業主4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今日(1日)開庭處理。法官林展程關注,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延長發出開會通知書及舉行業主大會的期限。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以沙士、新冠疫情為例,業主大會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應有權補救。合安一方同時向法庭申請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案。林官質疑,合安當初獲委任原因之一是有能力聯絡所有業主,潘熙解釋合安「做緊一切可行嘅事」,但冀法庭協助釐清《建築物管理條例》是否容許面交、郵寄或信箱以外的方式通知業主,獲林官確認。法庭押後至明日(2日)下午三時頒佈判案書。
另外,合安於庭上表示,沒有就申請收到任何反對通知書,法官林展程則表示審裁處收到幾份信件,表示支持合安申請延期。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如不少於5%業主書面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法團管理委員會須在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向每一名業主發出開會通知書,並在收到要求後45日內舉行。合安早前表示,以宏福苑特殊情況,法定時限內未必足以讓合安核實業主簽署真確性,包括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以及尋覓可容納至少1000人的合適場地,其後在5月13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以下命令:
1.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1(2)條,於2026年4月29日收到不少於 5% 宏福苑業主書面要求後14天內、即5月13日發出開會通知書的期限,延長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
2.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1(2)條,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的期限,即從6月13日延長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
3. 如《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2(1A) 條的送達通知方式均無效或不適用下,即面交、郵寄至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及放在單位或單位信箱內,指示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
法官林展程在庭上關注法庭是否有權力延長期限,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所要求14日及45日「寫得好實」,指出合安不能在違反條例前要求法庭頒令「令你唔使違反」。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引用案例指出,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具有「隱含權力」下達命令,又指疫情期間,如果無法通知業主或有特殊情況,有權不開會。
潘認為,如果將法例詮釋為法庭無權延長,未必符合立法原意,指「立法原意一定係想我哋法例可以令我哋處理好 exceptional(不尋常)的例外情況」。他強調開會是業主權利,不能隨便削弱,但不代表法庭不可在特別情況頒佈命令,另認為如果法庭有權將通知期14日延長,自然有附帶權力延長45日開會期限。林官質疑,潘上述詮釋「會唔會有啲absurd、會唔會有啲夾硬嚟」,又指假如說法成立,「法庭個權咪好大?有難處我就畀啲位你走盞」。潘回應,法庭須視乎導致情況的根本原因,「唔係隨便畀」。
潘熙回應提問時確認,宏福苑共有1984戶,合安已取得其中1601戶的聯絡方法,其中862人沒有地址,餘下383 戶無任何聯絡資料。至於247名聯署要求召開會議的業主,潘表示已核對所有業主姓名。林官引述合安指怕業主因居於臨時地方而收不到通知,問潘熙「呢個『怕』嘅 basis (基礎)係咩?」。潘表示,據理解居民四散於不同地方,會盡量做,明白林官關注。林再指出,合安在2月整合業主聯絡名單後,到5月21日林官另外問到,合安在過去幾個月曾經找過甚麼場地,潘表示合安曾聯絡至少8個場地,包括大埔社區會堂,但仍不足以容納1000人。
林官庭上指出,由於是次命令為單方面申請,「法庭有責任為另一方去諗」,提問並非質疑申請人做得不好,表示「希望大家明白呢個情況基本上史無前例,大家都有難處,法庭都有難處」,並押後至明日 (2日)下午3時頒佈判決書,開庭讀出同日將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林官特別向旁聽市民解釋,判決書將以英文書寫,但鑑於案件獲公眾關注,希望可以有中文翻譯本同時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