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由17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於2025年12月11日在《Tsaava 訴格魯吉亞》(申請編號13186/20)一案中作出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這判決針對執法機關在示威活動中,如何「克制地」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動能衝擊彈,訂立了最新且全面的嚴格指引。

大法庭在判決第342段明確指出,

*各國國內法必須確保這類武器只能作為最後手段使用,亦即只有在有人生命或肢體面臨真正且迫在眉睫的威脅時,才可以動用

*部署時,執法機關必須精準針對特定的暴力個體,而絕不能將其當作大範圍控制人群的工具,並要盡可能將受影響人士的生命與健康風險降至最低

*基於安全考量,禁止使用缺乏精準度的多發性彈藥,以及極易造成重傷的含金屬彈藥

*此外,除非現實情況完全不允許,否則執法前必須發出適當警告

*而且只有接受過專業技術與健康風險培訓的合格人員才能操作,整個部署過程更須受到嚴格的指揮鏈監控。

這次判決特別關注此類彈藥使用對新聞自由與前線記者的危險。

大法庭強調,即使執法人員並非故意射擊正在報導示威的記者,但只要將這些動能彈藥當作無差別的人群控制武器發射,而非精準針對暴力分子,就已構成對新聞自由的侵害。

大法庭在第398段直言,不能將記者在混亂與暴力現場採訪受傷視為必然的代價,也沒有理由認為是記者自己承擔了不合理的風險而導致受傷。

即使政府聲稱已在現場劃設「安全採訪專區」,也不能期待記者在大型且瞬息萬變的抗議活動中固守於特定封閉區域,因為這樣做將使記者無法有效報導抗議實況,更無法履行作為社會監督者的天職,尤其是監督當局究竟動用了什麼手段來應對示威:第399段。

歸根究底,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國家負有積極的人權義務,必須建立有效的保護機制,切實確保記者在公共抗議爆發大規模暴力衝突時的生命安全:第40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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