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授權當特首根據《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安,該行為而引發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立法會昨日突預告今日加插會議討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多次強調修例沒有增加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稱訂立附屬法例不影響市民生活,不影響機構正常運作。

會上有議員問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發生的危害國安行為,是否適用今次新例。林定國表示即使檢控,都一定不是涉《香港國安法》罪行,但如果「犯案事實」本身涉及國安,特首證明書程序「當然係適用」。他強調「唔係製造新罪行」,亦不是「將一啲唔犯法嘅嘢突然變成犯法」。鄧炳強確認,一旦被定性為危害國安案件,可在調查時延長扣留期,法庭保釋門檻較高、採用指定法官等措施。


林定國

定性後調查期間可限制見律師、延長扣留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如特首根據《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另一項訂立附屬法例的建議,是當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的作為,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一旦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文件指《香港國安法》第四章有關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訂程序,以及《國安條例》等本地法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規定,均會適用。「第四章」包括採用指定法官、部份審訊可以閉門、較高保釋標準等;而「適用於國安罪行的規定」,就包括一系列廣泛的權力,包括申請延長扣留期、限制諮詢個別法律代表、在保釋後亦可發出「行動限制令」、以及不得披露處理國安案件或者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中央制訂《香港國安法》時,針對當時「迫在眉睫」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訂立罪行。政府有責任檢視和完善法律和執行機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今次訂立附屬法例是為了清楚界定何謂「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不能推翻、挑戰

他又指,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和《國安條例》第115條,特首有權認定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安,向法院發出具約束力的證明書。他重申行政機關所具的國安經驗、專門知識、資源及情報,均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司法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安問題的判斷,是普通法「確立已久的原則」。他又強調今次訂立附屬法例,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訂立附屬法例不會改變現有規定,只會增加「確定性」。


鄧炳強

議員問例子 鄧炳強:劫獄救國安犯

多名議員問到有何「例子」特首會發出證明書,鄧炳強舉例有人去劫獄並救出國安罪犯,繼續從事危害國安活動,由於劫獄本身不是國安罪行,或有爭拗出現。當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案件就會以國安案程序進行。

經民聯吳永嘉問及,如果一個人犯盜竊,庭上才有證據發現「偷啲嘢出嚟,係用嚟分裂國家或者係危害國家安全嘅嘢」,屆時是否需要領取證明書,改用指定法官,或者不進行公開聆訊。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第47條已有機制,特首可以在審訊途中發出證明書澄明相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安,如是者必然是用國安案程序。


簡慧敏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主席、選委界簡慧敏問到,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有一些危害國安的行為發生,經一段時間調查後,這些案件是否都適用新例。林定國指發生在《香港國安法》訂立前的罪行,即使完成調查,檢控的罪行都一定不是《香港國安法》罪行,「唔存在用國安法處理國安法之前嘅事」。不過以何程序處理,他稱視乎「犯案事實」,若事實涉及國安「當然係適用」,但他強調「唔係將犯法既嘢變成犯法,唔係製造新罪行」。


李梓敬

議員稱網上已有抹黑 鄧炳強:我反駁隊隊長會做嘢

新民黨李梓敬關注特首證明書的「劃線」問題,例如在法庭裁決結果後、判刑後或者服刑後,是否仍可發出證明書改變案件的性質。林定國表示將會在審訊完結有結果,他反問如果一個人無罪,「咁唔通你調返轉頭,話佢單案其實唔係嘅,係國安,重新審過咩,咁一定唔會發生啲咁嘅事。」

李梓敬則稱,即便判刑後證明書亦有影響,例如會影響被告是否獲得三分一行為良好刑期扣減,林定國指屬懲教署署長權力,與司法程序是兩件不同的事。

包括民建聯主席陳克勤在內的多名議員指,在政府公布文件後,網上已經有「抹黑」出現,例如稱過馬路都會違反國安,鄧炳強表示必定會做好解說,「我反駁隊隊長都會繼續做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