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當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訂立的附屬法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立法過程迅速,星期日傳出消息,星期一立法會舉行聯席會議,星期二便由行政會議通過並刊憲生效。立法會快速配合,今日早上在立法會會議結束後,舉行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成立法案委員會。


簡慧敏

內會會議上,議員以舉手形式表達有意加入法案委員會,「剛巧」有15名議員舉手,全數成為委員會成員。主席一職則由簡慧敏在無競爭下擔任。

小組委員會成立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隨即去信簡慧敏,指法例具急切性,懇請以「早一日、得一日」的目標開展審議工作,盡快召開會議。簡慧敏認同,在任主席後不足一小時內宣布同日下午2時舉行會議。約兩小時會議後,小組委員會宣布完成審議工作,明日將向內務委員會作口頭報告。

《規例》的修訂期限為7月8日立法會會議,議員作出修訂的期限為6月30日。


林定國

林定國:有危言聳聽的失實指控

下午會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有部分別有用心的媒體、境外勢力或已潛逃的危害國家安全份子,作出危言聳聽的失實指控。他指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判斷,屬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

林定國提出三個例子,第一是2003年英國上議院判例,指絕大部分普通法國家中,某項事情是否符合國家安全事宜乃行政機關決定。第二是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案例,指國家安全及外交政策問題,與不斷演變的威脅情況有密切關係,而相關資料難以獲取,法院欠缺評估問題的能力。最後是香港2024年涉及禁制令的申請,上訴庭指行政機關負責評估應對國家安全風險,亦具備所需經驗及知識。林定國重申,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從來不屬於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亦比司法機關適合作出判斷。


鄧炳強

鄧炳強:有人企圖恫嚇香港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部分人士出現誤解或刻意曲解,需作澄清甚或反駁。他指有人企圖恫嚇香港人,指新例大大擴闊危害國安全罪行範圍,令性質輕微的罪行亦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鄧炳強指「呢個係假㗎,係誤導㗎,係呃你㗎,係嚇你㗎」,新例只令國安相關法例更具確定性,亦沒有新增罪行、罰則及執法權。

他指一項罪行如根據《規例》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唯一的原因為案件的事實背景具危害國家安全性質。《規例》不會亦絕不可能將性質輕徵的罪行,無故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他表示,現行國安法例已涵蓋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及活動,透過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信只係極少數嘅情況」。他指由於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及活動大多性質隱密、手法層出不窮,《規例》的機制正是要處理極少數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鄧炳強繼續反駁,指有人危言聳聽,《規例》可將市民的行為隨意變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講呢啲嘢嘅人,可能係別有用心,更加可能係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嘅不信任同埋仇恨。」他指《規例》只適用於本身已構成罪行的犯罪行為,「本身冇犯法嘅行為,絕對無可能因為程序事宜規例生效之後,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就會由唔犯法都變成犯法,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係冇可能。」他籲市民認清這些別有用心、欲煽動仇恨的人背後的詭計,「唔好俾佢哋奸計得逞。」

林定國:絕大部分情況下不會審訊期間發證明書

立法會議員霍啟剛問到,如某宗案件在審訊期間,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法官是否需更換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以及原有陪審團是否會馬上解散,案件需重審。鄧炳強指如不使用陪審團,需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明書,故是否解散陪審團視乎個別案件。由於按法例必須由指定法官審理,一旦更換法官,則是由法官因應情況決定是否重審,原則為審訊需公平進行。

林定國則指,相關例子實際上會出現的情況非常之低,指相信案件如涉國安,執法部門在調查過程中已充分調研。


吳永嘉

鄧炳強:日後毋須爭拗哪些屬國安罪行

經民聯吳永嘉問及《規例》如何帶來更大確定性,鄧炳強稱《規例》清楚說明哪些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7(d) 條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日後無須再爭拗,「特首出咗證明書就係,特首冇出證明書就唔係」,增加法庭確定性。

吳永嘉亦問到被告如被控不同罪行,是否全部皆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鄧炳強舉例指有人因藏有爆炸品被捕,他身上同時有毒品。他或被控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則為藏有爆炸品,但藏毒相關罪行則不涉國安,證明書指涉的行為及事實,只會是其藏有爆炸品涉國安。

吳永嘉另外問到,如審訊期間「追加控罪」,是否會同被視為國安罪行。林定國指「追加控罪」非常困難,需法庭批准,而「追加控罪」亦需獨立處理,並非《規例》所述的交替控罪。

陳曼琪問到《規例》會否影響多控罪的案件,鄧炳強稱視乎該些罪行屬交替控罪,舉例指控告恐怖活動罪,但在法庭審訊時認為控告藏有爆炸品罪更貼切、罪行元素更完備,「事實上我哋真係實實在在係一個審訊入面,真係發生過類似嘅情況。」過往未有《規例》時,或爭拗交替控罪是否屬國安罪行。《規例》訂立後,由於兩罪基於同一個事實,故可確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楊永杰

楊永杰:網上抹黑「講到打個乞嚏特首都會發出證明書」

楊永杰問及哪一個單位負責啟動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機制、法庭及公眾有何渠道得知已發出證明書。鄧炳強指行政長官會採取嚴謹方式判斷,從而決定是否發出證明書。當證明書發出,便會於法庭陳述,被告及公眾皆會知悉。

他又提到,網上有大量抹黑文宣,「講到打個乞嚏特首都會發出證明書」,建議當局製作懶人包予議員及關愛隊派發。


管浩鳴

管浩鳴問「某日子穿黑衣企喺度」

管浩鳴亦舉例,指有些「比較尷尬、係中間」的事,例如在某些日子身穿黑衣「企喺度」。鄧炳強稱不能一概而論,需視乎發生的事情及證據。不過他指如本身行為涉違國安,已可採用國安罪行檢控,無須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

被問到部分交替控罪一般較輕,《規例》會否令被告「無咁容易認罪」。鄧炳強指刑罰不變,相信不會有影響。


陳克勤

林定國:證明書與獨立審判權「風馬牛不相及」

民建聯陳克勤提到一個說法,指《規例》會影響獨立審判權,問及當局如何以簡單語言解釋。林定國指證明書制度與獨立審判權無衝突,獨立審判權為無任何人可以嘗試影響法官判案,「行政長官證明書淨係講一樣好簡單嘅問題,一樣事情關唔關國家安全事嘅啫。」證明書不能影響法官判案要求是否定罪,形容兩者「風馬牛不相及」

林定國重申,普通法地區皆認為應由行政機關判斷是否涉國安,並不是巧合,原因為涉及判斷,當中涉及敏感及機密資料,「呢啲係咪律師法官識做嘅嘢?」

新民黨陳家珮問到行政長官能否基於其情報,要求執法人員展開調查,從而決定是否發出證明書。鄧炳強稱「當然可以」,而該調查已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故不需要再額外發出證明書。


吳秋北

工聯會吳秋北問及,會否令法院不積極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發出證明書要求。林定國稱法院有主動責任,亦有信心法院會落實,不認為《規例》有影響。

他亦問及接下來會否有很多案件需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鄧炳強稱「唔會多咗」,證明書制度目前已經存在。

會上有議員亦回應被指行事「迅速」,霍啟剛稱《規例》合理合規,同意盡早審議。主席簡慧敏指「我哋係快,但係按程序辦事。」

林定國在會後見記者,形容《規例》「畫公仔畫出腸」,令相關規定更清晰。鄧炳強則稱,就《規例》發表恫嚇市民言論的往往是反政府人士、潛逃者及反華媒體,正正顯示國安風險存在。

新例授權當特首根據《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安,該行為而引發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此外被告被控的交替控罪,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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