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混種西班牙藏獒「拉里」周一在元朗咬死兩隻小狗,狗隻現正在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接受觀察。狗主早前已跟漁護署簽署棄養同意書,但誤以為「拉里」是交由署方照顧及領養,在知悉狗隻或要人道毀滅後希望改變決定。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表示,假若狗主涉及誤解、非自願簽署,可推翻棄養決定,即假若狗主在簽署過程未獲漁護署人員清晰告知,「處理」是要將「拉里」人道毀滅,「個錯誤都幾大」。

毛守救援負責人Kent日前狗主表示,漁護署人員當時以「幫你處理」解釋後續安排,令狗主誤以為由當局協助照顧,在看到新聞後才知悉處理為「人道毁滅」,希望改變主意。

指若狗主涉誤解、非自願可推翻決定

江玉歡今早在商台節目表示,假若狗主在簽署過程涉及錯誤理解,即未獲漁護署人員清晰告知,「處理」是要將「拉里」人道毀滅,「個錯誤都幾大」。

被問到假若漁護署人員當時向狗主表示「人道處理」,而非單純的「處理」,江玉歡則指要視乎簽署時情況是否危急,包括狗主是否有足夠時間聆聽,而中文字眼上的「人道處理」、「人道毁滅」亦是兩回事:「人道處理點會等於人道毁滅?」

另外,江玉歡稱假若狗主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及後因為受壓及後悔,而要改變決定則較高難度。不過,她指「難啲唔代表唔可以推翻」,認為政府作為公權力機關,在未對狗隻執行決定前,如有更好人選管養狗隻,當局亦應要考慮。

指現時缺乏狗隻襲擊狗隻刑事罪 質疑漁護署「隔山打牛」

對於漁護署稱正跟進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控狗主其他控罪,江玉歡指該條例的刑責較重,條例主要針對殘酷對待,或不作為令動物受苦,但質疑殘酷對待的「對象」是大狗或兩隻小狗。她認為,以該條例控告狗主疏忽導致其犬隻攻擊其他動物,實在過於間接,並同意為「隔山打牛」:「因為我哋冇一條法例,當狗襲擊狗嘅時候,個寵主要負責呀嘛,依家咪要喺好多法例度搵啲嘢出嚟告個狗主。」

《危險狗隻規例》第9條列明,「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該狗隻是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本身是律師的江玉歡提到,「容許」的意思寫得十分廣泛,因為疏忽看管導致狗隻進入公眾地方,亦已經屬於違法。

她續指《狂犬病條例》第23條,亦提及如何看管狗隻,狗主不可以讓狗隻遊蕩至公眾地方,而該條例的定義亦較《危險狗隻規例》寬闊。


江玉歡(資料圖片)

盼政府議員整合相關法例 考慮提高針對狗主罰則

江玉歡最後重申,現行缺乏直接針對「狗隻襲擊狗隻」的刑事罪行法例,希望政府及立法會議員可以整合相關法例,並考慮提高針對狗主的罰則。

她引用澳洲新南威爾士州規定,假若狗隻攻擊其他動物,狗主最高可被判罰5.5萬澳元(約28萬港元),並監禁4年,兼有機會被禁止終身養狗;本港現時僅處以第三級或第四級罰款,即最高1萬或2.5萬港元:「你話點有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