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五級火】獨委會指勞工處顯露按本子辦事的態度 未規管地盤吸煙屬政策缺失

【獨媒報導】宏福苑大火奪走168條人命,火源最有可能來自未熄滅的煙頭。大火發生前,勞工處曾多次收到居民投訴有工人在地盤、棚架吸煙,惟處方因種種原因從未執法。宏福苑獨立委員會在報告中指出,如與屋宇署、獨立調查組(ICU)和消防處相比,勞工處對火災及傷亡的責任較輕,但處方處理投訴的方式顯露僅按本子辦事的工作態度。
報告另指出,政府以往沒有立法規管地盤吸煙行為屬政策缺失,不過委員會相信修例工作十分艱巨,勢必遭建築工人和承建商強烈反對,地盤吸煙問題積弊已深,要根治並不容易。委員會續指出,發生如此重大火災方能教育公眾,令人遺憾。
批勞工處稱吸煙投訴不成立是「自欺欺人」
委員會在報告列出勞工處四項缺失,包括在規管制度下未有妥善處理吸煙問題、未妥善處理使用發泡膠板所涉及的火警危險、未有核實棚網阻燃性,以及未有妥善處理生口的安全問題。
根據委員會披露證據,宏福苑居民至少15次向勞工處投訴,其中10次涉及工人吸煙,有大量證供、照片、影片和 WhatsApp 訊息證實情況。報告指,勞工處就該等投訴進行16次實地視案,屢次裁定吸煙投訴「不能成立」,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委員會續指,即使投訴人提供照片支持其指控,但勞工處處理手法卻恍如地盤並無吸煙情況,形容想法「未免自欺欺人」。
處方深知肩負把關角色 委員會囑公務員撫心自問
委員會批評,即使勞工處對法例施以狹義詮釋,但處方深知大部份地盤吸煙投訴均會轉介予其處理,勞工處人員本該知道自己在此特定事宜上有最終把關角色。報告直指,有關人員應撫心自問,假如自己居住的樓宇進行大維修,情況如宏福苑地盤,而有工人在他們的單位外吸煙,他們會否對安全問題深表關切。委員會續指答案「顯而易見」,因此有關人員應聯同其他部門跟進投訴。
再者,勞工處並非無法可執。委員會指出,即使勞工處認為未能就情況依例發出禁煙令,也可依《職安健條例》執法。該條文規定,僱主有責任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維持工作地點處於令僱員安全和不會危害他們健康的情況,宏福苑情況明顯涉及該例所指的僱主責任。
委員會還指出,勞工處將吸煙投訴轉介予消防處,將發泡膠板問題轉介ICU跟進,並指棚網阻燃性超出其職權範圍,應同由ICU跟進,卻從未確認ICU有否採取行動。報告直言,勞工處未有承擔責任處理影響工人的火警危險。
職安主任稱無責任管宏福苑走火通道 報告:說法沒有依據
大火期間,濃煙從逃生梯生口湧入,令居民難以逃生。根據勞工處《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4條,承建商必須使設置在建築地盤內的所有走火通道及滅火器具保持良好狀況。時任勞工處分區職安主任李萬邦供稱,該例僅適用於無人居住的建築地盤,如有人居住的樓宇地盤,應由屋宇署或消防處負責確保逃生通道完整。惟委員會認為,條文根本沒有支持李萬邦的說法,指出該例適用於「建築地盤」,並沒有附加其他限制。
勞工處從未評估梯間生口是否影響逃生
委員會引述聽證會證供,指勞工處總職安主任(行動)袁子諾甚至表示,處方不反對設置生口,認為生口有正當職業安全用途,例如可避免工人頻繁攀爬棚架,不過袁同意生口的位置和方式須通過適當風險評估。委員會指出,實際情況是勞工處17次巡查中,從未就消防安全問題檢查梯間,從不知梯間有生口,「更遑論評估這些生口有否影響逃生通道」。
另一職安主任錯誤回覆居民投訴
另外,宏福苑居民曾兩度向勞工處反映地盤廢料堆積,及使用發泡膠板的安全疑慮,另一名時任分區職安主任的林秀青則認為,發泡膠板並不屬處方巡查重點,建築物料不受勞工處職權規管。然而委員會指出,處方此立場與其發出的《勞工處竹棚架安全守則》有矛盾。該守則正正訂明棚網須符合阻燃標準,相同邏輯應適用於發泡膠板,因在毗鄰棚架的外牆使用發泡膠板,亦對工人安全構成火警風險。
林秀青另曾錯誤回覆居民,稱根據勞工處所執行的條例,沒有涵蓋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棚網發生火災的風險相對低,林事後在聽證會承認回覆不正確。委員會於報告指出,林的回覆代表規管部門的官方立場,投訴人因其回覆而不再跟進事件,令投訴人感到求助無門和十分焦慮。
從未核實棚網阻燃證書 處方:鑑證及核實能力有限
報告亦重提,勞工處曾至少3次收到有關棚網安全問題的居民投訴,而處方在監督棚網阻燃性的行動僅限於要求承建商提交阻燃證書,並因「安全主任鑑證及核實能力有限」而不會核實證書真偽,更沒有人發現承建商「宏業」為兩批棚網遞交同一張一模一樣的證書,兼從未要求「宏業」提供新棚網的送貨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