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羅冠聰(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已失去自由逾6年的黃之鋒,原訂明年1月7日服畢47人案刑期後出獄。但他早前再在獄中被捕,控罪指他在2020年與羅冠聰等串謀請求外國制裁。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今於高院被判囚10年。黃之鋒的刑期起點13年,雖有三分一認罪減刑,但因被指屬「情節嚴重」,即使減盡亦只能減至10年;法庭再將47人案餘下的2個月零2日刑期,與本案同期執行。即使如此,估計黃之鋒服畢刑期出獄,屆時已達40歲之齡。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認為,本案發生於政府處理後2019年社會動盪之時,被告和已身在海外的羅冠聰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的量刑範圍。譚官又指黃之鋒與羅一樣屬案中主腦,性質與黎智英案相類,惟量刑起點是13年,不是黎智英案的18年。宣讀判刑後,譚官更稱雖然對被告而言,判刑是很重,但法庭需要表達社會對被告勾結行為的厭惡,兼對其他人起阻嚇作用。


今早有多國領事到法院旁聽。

官:沒有追溯力 非懲政治想法

判刑理由全文長82段。在早段,法庭稱《國安法》沒有追溯力,被告在該法生效前的行為和政治想法,不會被直接懲罰,而只會作為控罪的背景。接著的近四分一內容,法庭羅列被告從2016年11月至2020年10月的行為,例如黃和羅分別擔任「香港眾志」的秘書長和主席,法官稱該組織以實現香港「民主自決」為政治目標,組織透過「國際線」游說不同政要,促請外國制裁香港和中國官員。

在國安法生效後,法庭進一步列舉「國際線」如何繼續運作,而被告只是「調整」危害國安的角色。法官形容「國際線」續由被告的海外「戰友(comrades)」倡議制裁,包括羅冠聰和其他關連人士,而本土則要有人與香港示威者聯繫,提升國際關注。

以色列供應商停供貨港警 列敵對行為

判詞續羅列一系列紀錄,指黃之鋒和羅冠聰各自承認彼此角色,羅在外國呼籲制裁和敵對行為,而黃之鋒則在本地進行「地下支持(underground support)」,將羅的國際倡儀在本地透過社交媒體和接受外媒訪問而強化。法官指,被告和團伙施壓和游說的對象包括美國政府、英國官員、以色列警備供應商Cellebrite、以及在美英瑞典和加拿大的公司,促請制裁香港。

譚官指,黃在認罪的承認事實中, 同意美國國會在2020年7月14日通過《香港自治法》,美國總統亦簽署了行政命令,撤銷了在美國法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與中國內地的差別待遇。另外在2020年8月至11月,有15名中國和香港政府的官員被制裁;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先後分別取消與香港的逃犯移交協議。

對於是否將被告視為「情節嚴重」,辯方主張被告角色次要,串謀計劃狹窄而且不夠成熟;另外被告已還柙多時、5年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不公、被告真誠地錯解法律、外國政府的制裁與被告行為無關。

羅海外繼續明目張膽 黃在港「地下支援」

不過譚官稱從整體考慮,仍認為本案性質屬「情節嚴重」,例如指案發之時,香港正陷於2019年反對逃犯修訂條例示威的混亂之中,香港面對很高的國安風險和法治風險。法官指正值當時,被告和羅冠聰等人勾結外國勢力,明目張膽地促請制裁中國和香港官員。

譚官又指,在《國安法》生效後,被告和羅等人沒有改變目標,繼續與外國政府高層會面,促請制裁。而向外推廣的方法,除了在個人社交帳戶發帖外,還包括接受西方媒體訪問,企圖傳播到國際觀眾。譚官指,被告和羅冠聰刻意調整兩人角色,身在海外、即香港司法管轄權以外的羅冠聰提出明目張膽的制裁倡議,而黃之鋒則在香港提供「地下支援」,透過網上發布加強訊息。

譚官不同意被告角色次要,指他和羅冠聰同屬「主腦」角色,兩人與其他人有協議同謀,法官稱根據案例即使一個被告在串謀計劃擔任很細角色,但基於串謀行為性質嚴重,即使角色很細,也不是計算罪責的考慮,特別是黃清楚知晰羅在海外倡議制裁的行為。

控方未證背後財勢 法官稱仍感「不尋常」

譚官指,顯而易見,被告終止串謀行動並非因為他選擇撤回,而是因為黃涉及的包圍警總案在2020年11月23日裁決,他當日罪成還柙。從他事後一副公然反抗(defiant)的態度可見,若非他被還柙,法官「沒有懷疑」他會繼續實施犯罪行為。

譚官在量刑理由書特別提到,雖然控方未有證明被告背後有任何組織和資助,但法庭認為羅和黃可以持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特別是勾結外國政府和機構高層,對此感到特別「不尋常(remarkable)」。法官又指案件顯然是有預謀,他不同意辯方所稱,案件只牽涉黃和羅兩人,從黃的公開訊息可見,他有其「戰友(comrades)」。

雖然,辯方稱美國在今年7月解除了15名中國和香港官員的制裁,但當法庭細問後,辯方澄清美國政府只是將14名官員從「特別指定制裁名單(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SDN List)移到「非特別指定制裁名單(Non-SDN Sanctions List.  )」,譚官認為無助求情,因為有14名官員仍受制裁。譚官又指,雖然最終制裁未必全因被告的游說促成,但被告的行為為制裁帶來機會,尤其是當時的地緣政治環境。

辯方在求情時建議法庭參考黎智英案中非主腦被告的量刑為15年。但譚官認為黃之鋒和羅冠聰是本案的「頭目(ring-leaders)」或主腦(masterinds),兩人與黎智英一樣,在國際的前線倡議制裁中國和香港官員。不過法官稱,他不會套用黎智英18年量刑起點,而是採用13年作為起點。

至於黃之鋒有沒有酌情減刑的空間?法官指基於控罪的嚴重性,被告的背景、他在獄中良好的更生進度,都不構成求情,他最強的求情理由只是認罪,可在13年減去三分一刑期,但由於勾結罪「情節嚴重」最少要判10年監,他的扣減最多只能去到10年。

案件編號:HCCC 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