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麼時代,一些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濫用權力,無論他身為國家領導人或基層執法者。現存信件顯示,蘇聯部分警察把赫魯雪夫的“解凍”歪曲成了“劫動”。

摘自1957年蘇聯內務部收到古科沃市Н.波利亞科夫的信:

6月15日星期六,“古科沃煤業”托拉斯15/16礦井的幾位工人決定出城玩一天。就在去茲韋列沃站途中,我們的車被茲韋列沃警察局醉酒警員攔截,沒收司機的行程單。當我試圖詢問他為何這樣做時,葉爾米洛夫警員用皮靴踢我胸口,接著把我拖下車。然後葉爾米洛夫拔出手槍要殺人,同志們衝過來把他的槍打掉了。此事報告給茲韋列沃警察局長,但他處於酒後不冷靜狀態,未查明情由,反而在小孩面前(我們和家人共同出行)破口大罵,威脅讓我們坐牢。事實上,就在這次談話後不久,本人,以及古科沃第1建築工程局高級施工員И.Я.博利涅爾和同一部門施工員С.С.希多格利澤被毆打並拘留。後來葉爾米洛夫警員持鐵器打我左眼,傳喚審訊時又多次打我。直到凌晨2點錄取書面口供後才放我們回家。我被打得失去工作能力,在古科沃門診部治療很長時間。

摘自1957年蘇聯內務部收到莫斯科市Н.謝廖金的信:

6月24日我和兄弟去電視機修理部。在巴巴耶夫工廠站登上40路公車時,突然有人抓我頭髮向下按我頭、反剪我雙手。我問為什麼襲擊我,聽到一通髒話回應。然後我發現襲擊者是警察,其中包括警員葉爾紹夫上尉。他們把我拖到瀝青路上,打斷我的手臂和腿,把我扔進一輛車。後來我在莫斯科第98警察局甦醒,他們對我進行搜查,拿走我的共青團員證和通行證。我在警察局關了幾個小時,有人告訴我抓錯人了。第二天早上救護車把我送到奧斯特羅烏莫夫醫院,我被診斷為“腦震盪”,住院10天。

摘自1957年蘇聯內務部收到諾夫哥羅德州赫沃伊諾耶鎮Н.П.斯坦丘科夫的信:

1957年7月2日在赫沃伊諾耶鎮“海燕”體育場,警員曉戈列夫走到我面前讓我給他買伏特加。我沒給他買伏特加,然後警員斯米爾諾夫把我抓進警察局。他二人都喝醉了,砸壞我的義肢,撕破我的外套、上衣和內衣,把我赤身裸體用繩捆著打。
我向地區和州警察局投訴,可他們未採取任何措施,斯米爾諾夫警員反而對我立案,威脅要驅逐我和全家。請保護我不被警察欺辱。

摘自1957年蘇聯內務部收到莫洛傑奇諾市Г.С.達什克維奇的信:

1938年出生的共青團員В.П.斯卡賓被打傷,住進莫洛傑奇諾鐵路醫院。他說,打人者是莫洛傑奇諾警察局警員。
他說:1957年8月18日跟同事們分手後,獨自從市公園回家。快到家的時候遇見一個警察,反扭他手臂打他,接著吹響哨子,又跑來三個警察群毆斯卡賓。打他的腹部、後背和臉,昏迷失去知覺,在警察局劇痛甦醒。
市警察局長說可以放過他,警告斯卡賓不准把挨揍的事告訴任何人,甚至讓他寫了字據,表示他斯卡賓不對警察局提出任何索賠。
我們慣常認為警察是秩序維護者,但胡亂打人算什麼秩序?這是第二起案件。1938年出生的В.П.維亞爾6月22或24日也被警察毆打,搶走隨身手錶一塊,至今未歸還。

摘自1957年蘇聯內務部收到科特拉斯市Е.А.沃羅比約夫的信:

1957年7月18日,我和“諾金斯克號”輪船水手В.庫爾涅科夫、Н.П.馬肯、Д.斯米爾諾夫四人在科特拉斯市河運站。
17點左右一個少校(不知其姓名)領著7-9個警察走向我們。不警告,也沒檢查我們證件就扭我們手臂。我們問什麼事,對方不答,反而打我們臉,把我們拽進科特拉斯市河運站派出所狠揍,拳打腳踢。我和同事呼救,河運站派出所外人群越聚越多,這時毆打才停止。警察把我們塞進一輛封閉式汽車,拉去市警察局。我們在車內繼續遭毆打。
我兩眼烏青,左臂肘部破裂,鼻子斷了,同事們和我的衣服上血跡斑斑。我兩天站不起身,還咳血。
被抓之後五天才送我們到科特拉斯第2監獄,十天後才讓我們去科特拉斯醫院診治,但接診大夫跟警察談了很長時間話,沒給我做檢查,寫證明說我未受傷。
科特拉斯警察打人的事情並不罕見。1957年4月15日公民В.扎波爾斯基(家住盧那察爾斯基街53號)在看守所被毆打,1957年7月6日施皮岑斯基廠工人М.Д.波波夫和其他幾名公民也遭毆打。
本人至今仍在科特拉斯第2監獄。沒有任何調查。請幫助加急處理我的投訴。

摘自1957年蘇聯內務部收到利維夫市А.К.薩蘭丘克的信:

利維夫市發生如下案件:4月6日-7日公民Б.П.沃隆離家未歸,4月7日他夫人卓雅·沃隆娜得知噩耗,丈夫因突發心臟病死於利維夫第2警察局醒酒所,遺體在停屍房。
沃隆的夫人和母親看到死者遍體鱗傷,幾乎無法辨認,當時只有36歲。
於是死者親屬從基輔請來法醫檢驗,發現:兩根肋骨骨折、腎臟受損、鼻梁斷裂。
對負責該醒酒所的警員提出刑事訴訟。
庭審期間查明,Б.П.沃隆在醒酒所遭三名警員毆打。庭審中出示兩份文書:第一份聲稱沃隆是在輕度醉酒的健康狀態下進入醒酒所的,第二份則稱沃隆被送到醒酒所時爛醉如泥,死於心臟病。
這兩份文書都是古尚斯基醫生在同一天起草的,但第二份晚了幾個小時,也就是沃隆死亡之後。大概他們忘記銷毀第一份文書。
許多曾進過醒酒所的出庭證人描述了警察如何毆打被拘留者、如何在男人面前剝光女人衣服,以及不歸還查扣的公民貴重物品和錢款。庭審還發現許多被拘留者抓進醒酒所時並未飲酒。
現已查明,醒酒所是經濟核算制單位,有特殊的“生產財務計劃”,因為每接收一個人可得40盧布。
一些證人告訴法庭,他們曾向市和州警察部門投訴醒酒中心的虐待行為,但投訴沒得到回應。
法庭判決導致Б.П.沃隆死亡的罪犯刑期不等的監禁,但縱容此等惡行和胡作非為的領導幹部也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