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当我们谈”justice”时我们在谈什么

何为“义”?我们如何理解自己和所在群落所经历的公平和冤屈?义是否有高低,它如何在情与法之间获得平衡?本文作者Xuting就这些思考,带读者进入李海燕2023年出版的《一定的正义:中国法律想象的生态学(A Certain Justice: Toward an Ecology of the Chinese Legal Imagination)》。
讨论正义在中国古典文学中自成脉络,对于当下面对时代巨浪、试图创造变化的人们也依旧重要。结绳志在过去的几年发布的文章里,涉及了不同行动者和学术关注的领域。巴勒斯坦战乱中的女性与聋人社群,原住民报道背后的知识正义,亦或是困在算法系统中为生计和劳动价值维权的骑手,都代表着不同境况里的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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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Xuting
编录 / 蓝熊
当澳大利亚学者德莉娅·林(Delia Lin)为论文集《正义:中国经验》(Justice: the China experience)撰文时,她呼吁英文学术界在讨论这个话题前,先留意“justice”一词在中文语境里的多义性。她写道,“每当我们要谈论中国的‘justice’问题,我们就立刻被困在语言与哲学的巴别塔里。在中文里,有许多词汇可以表达‘justice’和‘injustice’,例如:义、不义、正义、公义、公、公正、公平、冤和屈。”德莉娅·林指出,“义”与“公”处在两个不同的正义层次,也可被分别称为“高义”(high justice)和“低义”(low justice)。“义”指的是圣贤君子高于生命利益的道德准则,如儒家经典中的“舍生取义”、“义利之辨”,而“公”则更接近今天的司法公正性,强调处理民间纠纷时“不偏不倚”(impartial)、“秉公执法”。德莉娅·林认为在儒法传统中,当“义”与“公”相悖时,对“义”的追求总能压过“公”,也即“高义”胜过“低义”。
“义胜于公”在中国古典文学中并不罕见。斯坦福大学东亚语言文化系教授李海燕注意到,在关汉卿谱写的元杂剧《包侍制三勘蝴蝶梦》里,包拯就遇到了一个“义”与“公”冲突的命案:王家三个儿子为父报仇,过失杀了恶霸葛彪。王母向包公求情,愿拿亲生儿子抵罪偿命,宽恕王父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子。听了王母一席话,包拯动了恻隐之心,于是拿一个叫赵顽驴的盗贼抵命。最终母子团圆,王母还被加封为贤德夫人。从“低义”的角度看,包公的判案绝对称得上“不公”,还搭上了一个无辜者的性命。然而从“高义”上看,包拯却捍卫了儒家人情伦理,令读者横亘心头的道德重压得以释放。
“高义”与“低义”、“情”与“法”的对峙构成了中国古典断案故事的基本矛盾。然而对比来看,构成西方法律文学基本戏剧冲突的另一对矛盾——“法庭真相”(courtroom truth)和“实质真相”(real truth)——在中国文学传统中却不见踪影。法律史学者黄宗智(Philip Huang)写道,“现代西方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庭只能依据在法定程序下证明的事实来做出判决。因为,那是在人为的制度下所可能做到的极限,而‘绝对的真实’则只有‘上帝’才能知晓……中国古代法律长期以来都一直拒绝程序主义,而认为调解人和法官是能够并掌握实质真实的。”读者也无法忍受悬而未决的法庭事实,要的是“真相大白”,最好嫌犯自己“认罪伏诛”。如果说“法庭真相”与“实质真相”构成了基于法庭边界内与外的“水平结构”(horizontal),那么“高义”与“低义”则形成了特殊的垂直结构(vertical)。基于德莉娅·林、黄宗智等学者对中西方法律的比较研究,李海燕教授在其由芝大出版社发行的新著《一定的正义:中国法律想象的生态学》(A Certain Justice: Toward an Ecology of the Chinese Legal Imagin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译注:原文标题“A Certain Justice”一语双关,既有“必然得到的正义”,又有“只能得到某一部分但不确定”的暧昧性。因此,笔者将书名暂译为《一定的正义》,用“一定”的多义性(“必定”和“一定程度上”)翻译“certain”。】中,将这一跨文化比较延展至中国现代史与当代文学影视领域,并指出“高义胜过低义”的文化逻辑仍弥漫于中国人的有关法律的想象之中。

01. 高义
在第一章《高义》中,比较文学出身的李海燕将目光转向了一个特殊的文化现象:侦探题材与谍战类型在中国文化史的此消彼长。除了在二十世纪初作为舶来品的短暂兴盛,侦探小说长期在中国被边缘化,长久以来让位于谍战类型(spy thriller)。不管是电影《野火春风斗古城》、《永不消逝的电波》,还是民间流行的小说手抄本,潜伏下来的外部敌人取代了普通罪犯(common criminals),正面的战场冲突转向了地下。正如文学史家金介甫(Jeffrey Kinkley)所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大陆的虚构作品和新闻报道不再关心关于普通公民(ordinary citizens)的犯罪。当代中国法律史也可佐证这一观点:直至一九七九年,新中国才颁布了第一部成体系的刑法典,而不再以政策判定违法行为。
法国社会学家波坦斯基(Boltanski)认为,侦探小说的兴起是与自由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同步进行的。悬疑题材假定了一个基本和平的社会现实,现实之下是人们错综复杂的动机(motives),而犯罪行为是对这一现实的短暂干扰。侦探小说必须怀疑所有出场人物(casting everyone under suspicion),这种基于犯罪可能性的“人人平等”(equality with respect to crime)也可以被看作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延伸。而谍战题材往往两大阵营敌我分明,在战争对立状态下,人们的内心情感被恐惧主导,行为动机也十分简单,无需分析社会内部彼此交织的道德动机。
然而,真正令当代文化学者感兴趣的是:为什么谍战这一冷战题材又在近些年重生并广受欢迎?戴锦华将这一现象置于全球化语境,认为后冷战时期复杂的身份认同问题催生了《色戒》中王佳芝的忠诚与背叛、《风声》里日伪、军统与地下党的多重身份标注、《谍影重重》里“我是谁”的不断追问。李海燕则将中国式谍战题材(例如后文将提到的麦家小说《暗算》)与詹姆斯·邦德系列进行了对比:詹姆斯·邦德式的皇家特工往往单枪匹马闯入敌营,少不了和亦敌亦友的“邦女郎”有一番情感纠葛。早期谍战片以冷战阵营划分敌我,而后冷战时期谍战题材将敌人设置于深层政府内部(deep state),最终邦德式主人公以个人英雄式的英勇行为打败坏人,捍卫自由——这种诉诸个人智力和武力的解决方式,也可以被看作是“低义”(low justice)在个人维度的伸张。而《暗算》里的主人公安在天,永远坚忍沉着,不为任何情感波澜所动(imperturbably stoic and asexual)。我们不仅看不到安在天个人的打斗场面,甚至连敌人都没有具体面目:特别单位701面对的是看不见的无线电码,和只能抽象理解的复杂的数学解密谜题。
《暗算》中有两个人物和永远理性、镇静的安在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个是盲人阿炳(电视剧中由王宝强饰演),他天赋异禀,能靠一双耳朵捕捉到无线电敌台,被安在天从乡间发掘后履立奇功。然而阿炳有智力和生理上的缺陷,在立功被嘉奖和护士林小芳成婚后,他从婴儿的啼哭中悲愤地发现自己的孩子并不是亲生的,最后自杀身亡。而在另一章《看风》中,安在天遇到了天才归国数学家、冯·诺伊曼的学生黄依依。她在701成功破解了“光密”,却无法得到安在天的爱。安在天可以做她的父亲、兄长、朋友、拯救者,但唯独不能和她成为伴侣。单恋无果的黄依依苦闷之下和同单位的有妇之夫出轨,最后被其妻子设计害死。一个传奇女数学家最后头部受重伤,悄无声息地倒在了一个厕所隔间。在电视剧版《暗算》中,导演柳云龙还更改了黄依依的结局,让她受伤后变成了植物人,被安在天照顾后半生。
尽管大部分读者会将阿炳和黄依依视作令人惋惜的、有缺陷的天才(gifted but defective),李海燕却直言:阿炳和黄依依的人物塑造本身就带有性别和身体歧视性(cast in a blatantly ableist and sexist mold respectively)。“阿炳超自然的听力被搭配上智力缺陷和性功能障碍。黄依依的身体需求则接近病态程度,她似乎必须要有一种缺陷,才得能削弱她的拔群智力。黄依依更像是一个需要被保护和照料的儿童,而不是一个有自己尊严的成熟女人。”
如果说本就有“缺陷”的阿炳和黄依依是被动地卷入了破译事业从而发生了悲剧,读者又是如何在黑暗与不安中找到整个故事的道德锚定(moral gravity)?李海燕认为,“机密”就是《暗算》神圣且不容置疑的道德重心。她引用哲学家西西拉·包克(Sissela Bok)的“帝国机密”(arcana imperii)概念解释“秘密”在现代政治中的地位。包克指出,“保密”实际上将原属于宗教机构的神圣光环(aura of sacredness)移到了世俗机构上。机密本身即是神圣的。因此,在一个充满伦理困境的故事中,当阿炳和黄依依置身于秘密的黑暗之中,他们的坎坷命运就有了为高义悲怆“牺牲”的合理性。李海燕写到,在这个“高义”故事里,被引发的情感是“近乎宗教般的虔诚、敬畏、恐惧和赋魅(enchantment)”。安在天(特别是在电视剧版中看护黄依依的形象)又何尝不类似一个放弃了爱与自主性(renouncing love and autonomy)的牧师?
02.低义
草根行动的道德路径
在第二章探讨底层正义的《低义》中,李海燕对文牧野执导的电影《我不是药神》进行了文本细读。主人公程勇原本是一名印度神油商人,由于种种经济和家庭上的困难,开始做起了印度仿制药走私贩售的生意,这也缓解了不少无力担负高价正版药的白血病患者的生存压力。深知走私犯法危险性的程勇一度将业务转手,但接手的商人哄抬药价,和不肯接受提价的病患产生纠纷导致被查。后来程勇得知,最初请求程勇从印度带药的病人已因经济负担自杀,而还有一大批病患正因缺药而等死。这一次,程勇并不是为了收益,而是出于道德义务决定再度出山,但最后还是被逮捕入狱。正如片中庭审程勇时的台词所说,“程勇的主观意愿是救人,而非盈利。”
不同于偷窃、纵火等明显有悖于社会道德的恶意犯罪,仿制药走私是一种法定罪(malum prohibitum),也就是仅凭法规才构成非法行为,这也为《我不是药神》提供了暧昧的道德语境。类似盗版、医疗旅游(medical tourism),经济拮据的社会底层民众通过“非法”(illicit)手段避开由跨国资本主义以知识产权名义搭建的复杂法律法规。如果遵循法规本身,那么三四万一瓶的药才是真药,程勇卖的则是未经瑞士制药公司授权的“假药”。而在《我不是药神》中经典一幕里,一个白血病患老妇质问,“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便宜药,你们非说它是假药,药假不假我们能不知道吗?谁家能不遇上个病人,你就能保证你一辈子不生病吗?”最终,在电影结尾的字幕里,我们得知进口药物管理条例的修订最终使得病患负担得起药费,灰色地带的行为因法律改变而合法,程勇的人物原型也得到了减刑。
不同于《暗算》里对命运无法反抗、无声逝去的阿炳和黄依依,《我不是药神》里形形色色的底层行动者组成了一个共谋的道德社群。李海燕注意到“脸”在电影中的象征意义,“最初,程勇对戴着口罩、向他买药的病患感到不适,时常抱怨他总和看不清脸的人做生意……直到电影后半段,程勇才意识到口罩代表着对彼此的确认和团结。在电影的最后一幕,我们随着程勇的视线,从警车的车窗向外望去。当他和路两旁紧紧拥挤在一起的旁观病患目光交接对视,他们一个个在沉默中短暂地拉下了口罩又拉了回去,似乎在向他片刻致意。就这样,一个持续着的、无声的道德社群诞生了。对程勇来说,道路两旁的人们不再是病患或顾客,彼此不同的个体因为共同地对他的谢意与歉意(debt of gratitude)被凝聚在了一起。”不同于上达天听、寻求“高义”的传统法律想象,《我不是药神》提供了一个草根行动的道德路径,重新思考法律如何与人民利益形成张力并自我修复。
03
熟悉李海燕教授前作《心灵革命》(Revolution of the Heart: A Genealogy of Love in China, 1900-1950)和《陌生人与中国道德想象》(The Stranger and the Chinese Moral Imagination)的读者或许可以预测到,《一定的正义》也同样充满着丰富的哲学思辨、细致的文本分析和跳跃的比较视角,碍于本文篇幅只能粗略介绍。在第三章《转型正义》里,李海燕援引梅尔亨里希(Meierhenrich)、佩达斯(Pendas)、施克莱(Shklar)等人的政治审判理论,分析转型时期原本作为明辨个人对错的“低义”(righting individual wrongs)如何被历史的“高义”所含摄。第四章《例外正义》则将法律与道德的悖论延展至“战俘特赦”的历史。在地缘战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后疫情时代,阅读这两个章节会给读者带来特别的现实意义。此外,第五章《诗性正义》和第六章《多物种正义》还讨论了中国当代魔幻现实主义和生态文学,特别注意到八零后作家马伯庸的小说《草原动物园》。但正如康豹(Paul R. Katz)的书评指出的那样,这两个章节和前文的“高义”与“低义”似乎关联并不明显。而在整部著作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低义”(low justice)的概念在不断变化,有时泛指独立于道德范畴的司法领域,有时特指底层社会在灰色地带争取利益的手段,有时又指涉个人基于道德观的抉择——这些多变的语境也令“高义与低义”的讨论变得有些散漫与笼统。
尽管如此,“高义胜过低义”的垂直结构仍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提供了意识化的分析工具。笔者在阅读《一定的正义》时想起了二零二一年爆红的一部网剧《御赐小仵作》。在这部被誉为大陆第一部表现“程序正义”的古装职业剧里,主人公楚楚是一个出身仵作世家、身怀绝技的女仵作。她协助掌管大唐三法司、智力过人的安郡王连破奇案。仵作(forensic science)将对证据和程序的重视带入了流行古装律政剧,再算上楚楚女性身份的加持,可谓“低义”的难得展现。但随着剧情推展,《御赐小仵作》又落入了宦官专权、前朝逆党等古装断案剧窠臼中,“高义”再一次盖住了“低义”,而片名中的“御赐”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楚楚独立性的努力,仍然将唐宣宗的赐婚与仵作许可视为最高目标。而在现实生活中,原属于“低义”范畴的刑事案件一再热度飙升至全国关注的“高义”领域,也表明了这一垂直结构仍广泛植于人心,每一桩小案都有可能附加着巨大的社会成本。
透过文本的辨析,《一定的正义》从法律、道德和传统的无意识里勾勒出了有别于西方法律的垂直结构的轮廓。络德睦(Teemu Ruskola)在《法律与文学》(Law & Literature)上评价道,这是一部“丰富且具有生成性的著作”,读者可以从具体章节中获得启发,去思考高与低之外正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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