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氏孤儿”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无论是戏曲舞台上的慷慨悲歌,还是影视作品中的悲喜转折,程婴舍弃亲生骨肉以保全赵氏血脉的惊世之举,都十分震撼人心。然而这个故事并非历史上真实发生,而是经过艺术加工而形成的。

程婴救孤的故事,最早见于司马迁的《史记·赵世家》。据记载,晋景公三年,权臣屠岸贾作乱,诛灭了晋国卿族赵氏一族。大夫赵朔之妻是晋景公的姑姑,怀有遗腹子,避难于宫中,生下男婴。屠岸贾闻讯搜捕。危急关头,赵氏门客公孙杵臼与友人程婴密谋救孤。公孙杵臼问:“立孤与死孰难?”程婴答:“死易,立孤难耳。”于是,两人定计:“谋取他人婴儿负之,衣以文葆,匿山中。”随后程婴假意告发,屠岸贾杀死了公孙杵臼和那个“他人婴儿”,而真正的赵氏孤儿则被程婴带入深山抚养成人。

司马迁的记载与《左传》的记载有很大出入。在《左传》的记载中,赵朔死后,赵庄姬与赵朔的叔叔赵婴齐私通。赵氏其他宗族长辈对此不满,将赵婴齐驱逐出境。赵庄姬因情夫被逐而怀恨在心,向晋景公进谗言,诬告赵同、赵括欲谋反。晋景公联合晋国其他卿族,消灭了赵氏宗族,杀死了赵同、赵括。赵氏在晋国的势力被连根拔起。在赵氏家族被灭门后,遗腹子赵武由他母亲在宫中抚养,在赵氏门客的辅佐下逐渐长大。等到晋悼公继位,在韩厥等重臣的力谏与主持下,晋悼公恢复了赵氏的宗族地位,将赵氏的家产、田邑归还给了赵武,赵氏得以复兴,赵武后来成为晋国的正卿。

然而到了元代,在纪君祥创作的杂剧《赵氏孤儿大报仇》(简称《赵氏孤儿》)中,故事居然演变成程婴不再是寻找“他人婴儿”,而是毅然决然地献出了自己刚刚出生的亲生儿子,去顶替赵氏孤儿赴死。

从“他人之子”到“亲生之子”,这一演变绝非仅仅为了增加戏剧的悲剧张力。尽管这是文学作品,但却真实而深刻地反映了受儒家思想长期影响下,中国人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为了君王或主公的利益,臣子不仅可以,而且应当牺牲自己的孩子。赵氏孤儿代表了臣属程婴的主公的利益,他既是程婴旧主的后代,又是程婴未来的主公。在“忠”的律令面前,亲生骨肉的生命被狠心地牺牲了。

但程婴的行为不是与儒家提倡的“亲亲相隐”相矛盾吗?这又怎么解释。其实并不矛盾,“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都是儒家所主张的,分别适用于不同场景。

《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告诉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却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儒家认为,血亲之间应当相互维护和包庇,亲情是人类最自然、最基础的情感,不应被外在的法律或政治强行割裂。这似乎与程婴舍弃亲子、甚至卫国老臣石碏“大义灭亲”的行为相矛盾。

《左传·隐公四年》则记载,卫国公子州吁弑君篡位,石碏之子石厚参与其中。石碏为了国家大义,设计诱捕了州吁和石厚,并派人杀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时人称赞石碏是“纯臣”,并留下了“大义灭亲”的千古成语。《左传》与《论语》一样,也是儒家经典。

要知道,孔子及早期儒家论述往往缺乏全面系统的阐述,其只言片语必须放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准确理解,不能毫无限制地一般化。儒家伦理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亲亲”与“尊尊”。“亲亲”强调血亲之间的亲密关系;“尊尊”则强调社会等级的秩序与君臣上下的名分。在处理这两种关系时,儒家有着极其精妙的特殊设定。

父子关系相较于君臣关系,不仅涉及亲疏,还涉及尊卑。父子关系当然比君臣关系更亲密,但君臣之间是绝对的尊卑关系。在儒家的早期文献中,对于这种冲突有着明确的指导原则。出土的郭店楚简《六德》篇中,有一句非常重要的话:“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意思是说,当君主和父亲的丧事一同出现时,为了父亲的丧事,可以放弃君主的丧事;但不能为了君主的丧事,放弃父亲的丧事。这表明,在子女面对父亲与君王的利益冲突时,儒家给出的道德准则和行动指南是:尽孝高于尽忠。尽管后来儒家主张尽忠高于尽孝,但为了尽忠而“大逆不道”还是不行。为了尽忠,可以不履行尽孝的义务,但却不能为了尽忠而损害父母的利益,甚至杀害父母。古代刑法规定,子女告发尊亲,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为何如此?因为子女相对于父母和君王,都处于下位。子女既有对父母尽“孝”的义务,又有对君王尽“忠”的义务。而在儒家的逻辑链条中,“孝”是“忠”的基础。《孝经》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如果子女为了君王而牺牲父母,那就是极其不孝;一个连生养自己的父母都会伤害的人,也不可能真正对君王尽忠。如果为了“忠”而背叛自己的父母,“忠”也就失去了存立的根基,皇权统治的伦理基础就会崩塌。

但是,这个逻辑反过来则完全成立。父母为了君王的利益,可以牺牲子女的利益和生命。

在儒家看来,父母对子女只有抚养的责任,而没有像子女对父母那样的“孝”的绝对服从义务。相反,父母作为臣民,必须向君王尽忠。在传统社会的观念中,子女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父母的财产,妻子被视为丈夫的财产,处于上位者可以对下位者任意支配。因此,为了君王的大义,父母牺牲子女在儒家看来是没有问题的,是值得称赞的。

《三国演义》中刘安杀妻的故事,非常典型。刘备败逃途中借宿刘安家,刘安为了招待刘皇叔,这位未来的君王,在找不到野味的情况下,竟然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割下其肉谎称是狼肉供刘备饱餐。刘备得知真相后,不仅没有谴责,反而“不胜伤感,洒泪上马”。后来曹操听闻此事,甚至还赏赐了刘安百两黄金。在这个令人毛骨悚然的故事里,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属品,为了成全丈夫对君王的“忠”,其生命被毫无顾忌地剥夺了。

由此可见,在儒家的伦理框架内,“大义灭亲”是一个有着严格方向性的概念。它只适用于父母为了君王的利益而牺牲子女,或者丈夫为了君王牺牲妻子,而绝不适用于子女为了君王去检举、牺牲父母。父子之间相对于邻人可以相互隐瞒包庇,但相对于君王,子女必须隐瞒和包庇父母的过或罪,而父母则不应当隐瞒和包庇子女的过或罪;甚至可以为了君王的利益而牺牲子女。

而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传统儒家伦理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当国家有了足够的治理能力,“孝”作为政治统治基础的作用逐渐消失。“大义灭亲”的适用范围就得到扩大;不再仅仅是“大义灭子”,还可以是“大义灭父”。

今天,从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现代理念出发,无论程婴是将他人的孩子拿去顶包,还是将自己的孩子拿去顶包,都是极其错误的,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罪行。生命不是财产,不能被任何人,哪怕是父母以任何崇高的名义随意剥夺和交换。况且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将自己的孩子拿去顶包更于情理不容。为了所谓的“大义”,无论是父母牺牲子女,子女牺牲父母都违背现代道德原则。

但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利益,亲属之间相互举证是符合公义的行为。另一方面,现代法律也豁免近亲属之间举证的责任。但这是一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与儒家的“亲亲相隐”是一项责任不同。再者,也要区分包庇与举证豁免,包庇是协助违法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如藏匿违法犯罪者及证据,作假证等,是犯罪行为。而举证豁免仅是知情不报。

也可以用“电车难题”来看待程婴的抉择。赵氏孤儿作为君王或主公的遗脉,其生命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有更高的政治价值,而“他人婴儿”或程婴的孩子的生命价值更低。屠岸贾的屠刀(相当于电车),本来冲向的是赵氏孤儿(相当于电车难题中的5个孩子),“他人婴儿”或“亲生儿子”相当于另一条轨道上的单个孩子。程婴面临着扳不扳道岔控制杆,改变电车方向的抉择。

从法律责任来看,程婴如果不作为,不扳,那是见死不救,在道德上或许有亏,但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然而,程婴作为了,他主动把电车扳向了一个无辜的孩子的方向。那个孩子本来不会死,是因为程婴人为地改变了电车的方向,导致了他的死亡。这在现代法律意义上,就是谋杀。

202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