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维新志士谭嗣同,在其振聋发聩的著作《仁学》中,曾发出如此慨叹:“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其论断一经提出,便在后世引发了广泛的共鸣与认同,成为理解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视角。

然而,谭嗣同的这一论断,尽管充满激情与洞见,却在概念界定上比较模糊,从而导致了后世在理解上的一些混乱与争议。他笔下的“秦政”,究竟指的是什么?如果将其界定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那么“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无疑是精准的概括,因为自秦以降,郡县制确实构成了中国大一统王朝的基本政治骨架。但若将“秦政”理解为或包含了法家严峻刑法的统治方法,那么这一论断便显得不够准确。

所谓“秦政”:是制度框架,还是统治手段?

要准确理解谭嗣同的“秦政”之说,首先需要对其内涵进行严谨的界定。在历史语境中,“秦制”的核心在于其所建立的中央集权郡县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了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郡下设县,各级地方长官由中央直接任免,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这一制度彻底打破了西周以来的贵族分封体系,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大一统王朝的政治地理与权力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谭嗣同所言“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是指自秦朝建立的郡县制这一政治制度框架,在汉代被继承并不断完善,成为此后历代王朝的基本政治体制,其影响深远,至今仍可窥见其历史遗绪。

秦朝的郡县制,不仅仅是一种行政区划,更是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它废除了世袭的贵族特权,实现了“编户齐民”,使得中央政府能够直接管理到每一个普通民众。这种制度设计极大地提高了国家的组织能力和资源调配效率,使得秦朝能够动员庞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如修长城、修驰道,和军事行动。尽管秦朝的统治短暂,但其所开创的郡县制,却被后世王朝所沿用,并成为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基石。汉承秦制,隋唐完善,直至清末,郡县制始终是中国大一统王朝的核心政治结构。

然而,如果将“秦政”等同于或包含法家所主张的“以刑治国”之术,即严刑峻法、重罚轻赏的统治方式,则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秦朝的统治方法,以商鞅变法所推行的“重罚轻赏”为原则,旨在通过严酷的惩罚来震慑民众,以达到“民死上”的统治效果。这种纯粹依靠奖惩,尤其是惩罚来维系社会秩序的理念,与儒家所强调的道德教化形成了鲜明对比。秦朝之所以迅速灭亡,与其严酷的法治政策有直接关系。将这种短命王朝的统治方式视为两千年政治的常态,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汉代以后,虽然继承了秦朝的郡县制,但在统治思想上,却逐渐走向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道路,这本身就说明了纯粹的法家“以刑治国”并非长久之计。汉初的统治者吸取了秦朝速亡的教训,开始调整治理策略,将法家的制度框架与儒家的伦理道德相结合,寻求出了一种更为长久和稳定的统治之道。

因此,应将“秦制”严格限定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这是理解谭嗣同论断的关键。这一制度框架为后世王朝提供了稳固的统治基础和高效的行政效率;而并不是或包含法家严峻刑法的统治方式。

“儒表法里”是对皇权统治的严重误读

“儒表法里”这一说法,在近代以来广为流传,成为解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论断。这一观点认为,历代皇权统治表面上宣扬儒家仁义道德,骨子里却奉行法家严刑峻法,以此来维系其专制统治。谭嗣同的论断,也常被视为这一观点的早期依据之一。然而,“儒表法里”的说法,却是对皇权统治的严重误读。

首先,儒家思想对皇权虽然是道德上的“软约束”,在很多时候未能有效限制君主的个人行为,但其对臣民的顺服作用是巨大的,是硬性的。儒家倡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强调等级秩序和伦理纲常,要求臣民忠君爱国、孝顺父母。这种思想深入人心,塑造了中国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为皇权统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合法性与社会稳定基础。如果一个人不忠君孝父,就会承受强大的社会压力和受到来自“家法”和“王法”的惩罚。不能因为部分失效就断言皇权统治是表面宣扬儒家,暗地采用法家。可以说,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上为皇权专制提供了最坚实的支撑,其作用远非“儒表”所能概括。

其次,就刑法而言,儒家也并非主张完全放弃,而是强调道德教化为主,刑法为辅。孔子曾言:“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主张宽猛相济,恩威并施。这表明儒家在治理实践中,并不排斥刑罚作为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孔子在担任鲁国大司寇期间,就曾诛杀“扰乱政纪”的少正卯,这恰恰说明了儒家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并非一味使用道德教化,在必要时也会动用刑罚。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皇权统治采用了刑法手段来维护秩序,就认定其采用的是法家思想。关键在于,这种刑法手段是作为主要治理方式,还是作为道德教化的补充和底线在发挥作用。

儒家深知道德教化并非对所有人都能奏效,社会中总会存在少数“天生反骨,桀骜不驯”之人,他们不吃儒家道德教化这一套,总要“寻衅滋事”,不服从权威。这类人属于系统性偏差。对于这类人,儒家并不排斥使用强制手段。正如俗语所言,“家有家规,王有王法”,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刑法便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保障。这体现了儒家“先礼后兵”的务实态度,即在道德教化无效的情况下,才诉诸刑罚,以确保社会的基本稳定。

儒家与法家在刑法使用上的根本差异在于其出发点和主导地位。法家,以商鞅为代表,主张“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这是一种纯粹基于功利主义的奖惩机制,旨在通过严酷的惩罚来迫使民众服从,完全不考虑道德教化的作用。在法家看来,人性本恶,唯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使民众循规蹈矩。因此,刑罚是法家治国的核心和主要手段。

相比之下,儒家则将刑法视为统治的辅助手段和最终手段,是在道德教化失败后的补救措施,是维护社会底线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与道德教化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其中道德教化是主导,刑法是辅助。

谭嗣同在《仁学》中将“二千年来之学”归结为“荀学”,并斥之为“乡愿”。同时认为荀子的思想偏离了孔子的原儒思想。这一论断则大为失准。荀子虽然强调“性恶论”,但其核心立场始终是儒家而非法家。他与孔子一样主张“明德慎罚”,通过礼义教化和法度来约束人性。他明确指出,“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不能仅仅因为他教出了韩非和李斯两位法家代表人物,就将其简单地归为法家,这无疑是对荀子思想的严重误读。

“儒表法里”的背后是为儒家开脱

“儒表法里”这一说法的盛行,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一种为儒家开脱的逻辑。这种逻辑试图将中国社会长期停滞不前、周期性循环归咎于法家思想的实际运作,言外之意是:如果皇权统治能够真正采纳“原本的”、“纯粹的”儒家思想,而非暗地里采用法家思想,那么中国社会就不会陷入停滞与循环的困境。这种观点,本质上是一种理想主义的乌托邦想象,它忽视了儒家思想自身的内在局限性。

儒家思想对人性的认识,尤其是其“性本善”的假设,在面对不受限制的皇权时,显得过于乐观。儒家赋予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却又寄希望于君主能够“克己复礼”、“以身作则”、“爱民如子”,严格自律。这本身就是一个内在矛盾:将无限的权力与有限的道德自律期望相结合,无异于缘木求鱼。历史反复证明,在绝对的权力面前,任何道德上的“软约束”都显得苍白无力。儒家对皇权的道德要求,最终往往沦为一纸空文,甚至被皇权利用,成为美化其统治、粉饰太平的“话术”。

因此,所谓皇权按“真正的儒家”、“原本的儒家”统治,不过是一种脱离现实的妄想。儒家思想在构建社会秩序、规范人伦道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其对皇权缺乏制度性制约的缺陷,使其在面对专制权力时显得力不从心。将中国社会停滞不前的责任完全推给“法里”,而为“儒表”开脱,不仅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反而模糊了儒家思想在塑造中国传统政治结构中的真实角色。正是儒家对人性本善的认识偏差,以及对皇权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设计,才使得皇权专制得以长期维系,并最终导致了中国社会的周期性困境。

因此,必须将“秦制”与法家的“以刑治国”区分开来,才能准确理解中国两千多年的皇权统治。秦朝所建立的中央集权郡县制,确实为后世王朝奠定了政治躯壳,它提供了一个高效、统一的行政管理框架,使得广袤的国土能够被中央政府有效掌控。从这个意义上说,谭嗣同“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的论断,指的正是这一制度层面的遗产。

然而,赋予这一躯壳以灵魂的,并非法家严酷的刑罚,而是儒家思想。儒家通过其伦理道德、社会规范和选官制度,塑造了整个官僚体系的运作逻辑,维系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并为皇权提供了长期的合法性基础。尽管儒家对皇权的道德约束常常失效,但其对臣民的教化与规训,以及将刑罚作为辅助手段的治理理念,才是贯穿中国两千年政治实践的主流。而法家的“以刑治国”的统治成本过高,导致秦朝迅速灭亡。之后的王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就没有沿袭和采用。

因此,一个更为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二千年来之政体,秦政也;二千年来之政治,儒学也。” “政体”指的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政治”则涵盖了国家机器的运作方式、社会治理的理念以及民众的思想观念。法家打造了郡县制的躯壳,但真正让这个躯壳运转了两千多年的,是儒家所注入的“灵魂”。二千多年的皇权统治,用“法表儒里”来描述更为准确。

2026年7月12日